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一件触目惊心的小事


陈行之:中国确实存在一个掠夺集团


(作者简介:陈行之,现居北京。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文学创作,发表各类体裁文学作品一百余万字。九十年代后期着力进行小说和随笔创作,相继出版《危险的移动》、《当青春成为往事》等长篇小说,近几年发表大量社会学、历史学、哲学和文学随笔。)

1、一桩触目惊心的小事
考 察一个国家的肌体是否健康,当然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入手,就像中医通过望、闻、问、切等综合手段才可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病、有什么病以及用什么方子 医治一样。倘若坐到医生面前的人目光散乱,脸色蜡黄,浑身恶臭,说笑不能自如,脉搏狂躁,一分钟跳到二三百下,比飞着的鸽子还快,那么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下 判断这个家伙有病了。好中医需要扎实的功底,而我等凡俗之辈并不懂医道,所以那种对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全面考察最好还是留给高人,我们只说小事。

小 事是这样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曾经连续6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官员财产公开的议案,都没有列入表决。好不容易盼到2012年, 韩德云第7次提出了这个议案,这次非常幸运地被列入表决了。据说我们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人民的满意度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按说这 个很不招人待见的议案既然列入表决,应该被通过了吧?没想到它被与会代表以99%的否决率(我看到一则动人描述:提案一提出,全场立时鸦雀无声,代表们在 无声中按下否决按钮,否决率高达99.99%!)给否决了!
读者一定会对我用“小事”来概括上述事件感到愤慨:“这难道是小事吗?!陈行之 先生,你怎么会认为这是小事呢?!”我的辩解是:你当然可以认为这是一桩让人痛到心里流血的大事,但是,你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看得到、听得到关于这件事的报道和评论分析么?你既看不到也听不到,相反,你看到和听到的全部是成就,全部是辉煌,全部是人民对党和政府感恩戴德的颂扬之 声……在这个意义上,它当然只是一件小事。
我很好奇,假设这件事发生在美国——比如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罔顾民意,否决了人民千呼万唤出来的一项议案——会是什么情形呢?

首先,这样的事不会在美国发生,这是因为——
一、 美国宪法严格规定了国会必须受到宪法约束,这些约束包括:不得立法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不得区别对待各种理论与言论;不得限制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不得通 过任何允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具有追溯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征收出境税的议案……等等。而否决官员财产公开的议 案,显然属于“剥夺公民权利”的范畴,美国国会绝对没有这个胆量,除非他们是纠集在一起违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疯狂地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政治团伙,而这样的 团伙在宪政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发挥什么政治作用的。
二、美国国会议员全部是各个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出来的,比如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众议员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必须是选区的居民……等等。依据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的规律,我们基本上可以断定:即使是美国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也绝没有胆量否决一项关乎民众福祉与命运的议案,除非他们不想再做 什么议员,而是下决心去当匪徒了。

那么,这样的事为什么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就发生了呢?我们对应着美国的情形来说——
一、 我国宪法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做出如下约束:不得立法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不得区别对待各种理论与言论;不得限制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不得通过任何允 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具有追溯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征收出境税的议案……等等,这就导致了显然属于“剥夺公民权 利”范畴的官员财产公开的议案被公开否决了。
二、我国的“两会”代表不是由各个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出来的,而是各级党和政府经过近乎于 黑箱的权力运作产生出来的;我国宪法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人大代表必须拥有中国国籍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所在地的居民;政协委员必须年满25 周岁,必须拥有中国国籍超过7年,必须是选举所在地的居民……这就使得大量外国人、官员、富商、演员有机会通过权力而非选民的通道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代 表,依据“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的规律,他们完全有胆量否决一项关乎民众福祉与命运的议案,他们做到了。

一个人或者一伙人“做到”某件事情,一定具备“做到”的条件。具体到为官员财产公开立法这件事,我们回顾一下羞涩得犹抱琵琶半遮面、艰难得令人叹为观止的过程,或许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在2012年会有高达90%以上的人大代表对其进行否决。
事 实上,人民谈论这件事情已经很久了,因为人民看得到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怎么弄这件事情的。正是在这种民意压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才于1987年提 出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的建议,结果是:未果;1988年,全国人大正儿八经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是这份文件 仅是一种党内监督措施,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 定》,要求县(处)级以上官员申报收入,然而并没有要求官员申报财产,也没有要求向社会公开,仅只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没有任何配套查证和惩罚的措施, 等于流产;2000年以后,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等多项文件,将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收入”,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股票等等,但这些文件同样由于缺少配套措施而没有得到落实;迟至 2008年“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等人还给中央上书,建议尽快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反腐败“阳光法案”,然而我们还是没有看到阳光,天仍旧 阴着。
结果,2012年就发生了我前面说到的事情。
滔滔民意竟然在长达25年时间里无法成为国家法律,25年以后竟然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被“人民代表”以绝对高票否决。我们很想问一问:那些以90%以上否决率否决这个议案的人究竟是一些什么人?他们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们究竟代表哪些人的利益?
弄清楚了这些问题,差不多也就寻摸到本文标题所指认的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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