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兩院制

兩院制是一種以兩個獨立運作的議會議院)組成立法機構的政治制度,亦被稱為二院制。與之相對的制度稱為單院制一院制,即是只有單一議會作為立法機構。

概要[編輯]

兩院制起源於羅馬共和國時期,當時設有全是貴族產生的元老院和男性羅馬公民產生的平民會議,以互相制衡。
歐洲封建時代的等級會議中,當時的議會包括神職人員貴族平民等三至四個等級的成員,後來不同等級的成員各自開會,共商國事,遂乃形成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四院制)。現時多院制已不存在,大部分國家不是兩院制,就是一院制。
英國式兩院制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英國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英國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兩院制是源於美國,美國是由組成的聯邦,每個州均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與族群,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同時設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所有法律均需兩院通過才能正式通過(但兩院另有一些對方沒有的權力)。
兩院制當中兩個上下議院的分別,現行主要有兩種模式:
  • 聯邦國家中,通常上議院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另一院由全民直選
  • 在非聯邦的單一政體國家中,通常上議院由委任及間接選舉議員組成,另一院由全民直選。
過去,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通常上議院由貴族組成,下議院由平民直接選舉,但近年由於民主化改革已很少有世襲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即使在稱為「貴族院」的英國上議院,現在絕大多數議員也是由政府委任的「終身貴族」,只有少數議員是由世襲貴族選舉出的代表。
在兩院制的民主國家中,如果其中一院不是由直選產生,則直選產生的另一院通常擁有較大權力。一些國家的上議院(如英國上議院)甚至只剩下近乎象徵式的權力,稱為「跛腳的兩院制」。

職權劃分[編輯]

兩院的職權劃分主要有三種情形[1]

兩院制國會列表[編輯]

類似兩院制的制度[編輯]

部分國家在中央政府設置類似兩院制的議事機關,但實為一院制。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曾於建國初期實行過兩院制,將國會分為參議院眾議院1928年國民政府統一中國後設置立法院,雖具有國會地位,但僅有制定法律的功能,其成員也非民選產生。1947年行憲後,中央政府設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均採民選產生,但國民大會是最高議事機構,立法院則繼續維持單純的立法功能,等於兩機構共同分擔國會職權,但仍非兩院制的範疇。至2005年修憲將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後,立法院才轉變為等同其他民主國家的一院制議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會」體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跟前蘇聯最高蘇維埃一樣,是最高議事機構;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其他社會團體共同協商國策的機構,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全國人大和政協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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