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孫文: 中國共和革命史

  編者按: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於北京屠城之後,萬馬齊喑的局面之下,人心之痛苦,之覺醒;社會之沉悶,之緊繃;猶如旱天蓄雷之勢。在共產黨,終於為救黨,而開始謀劃二度專制改良,即一手抓經濟放縱,引導一切向錢看,既為滿足部分國人之需要,更為轉移視線,緩解政治壓力;一手則抓政治鎮壓,寶「六四」之殺人成功經驗,對任何企圖不服從專制者,絕不輕饒,為繫一己之命,而絕不戒殺。可謂弓引在弦,操刀在手,時刻如臨大敵。
   反之,國民則於傷心絕望之際,求命度日之間,終於看穿了專制改良的前景,革命思想,既隨之悄然而至,孫文之往昔奮鬥,亦終於卷舒心頭。於時焉,湘人再走風氣之先,湖南出版社,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出版了四十餘年來第一本未加竄改的孫文著述,取書名為:《革命尚未成功――孫中山自述》。其意無需詮釋。
  該書收錄了孫文論述中國共和革命的和亞洲第一共和之主要著作,為大陸民眾四十年不能親睹者。其中,一部《中國革命史》,猶將一部中國「走向共和」的早年歷史,其所來與所望,記錄在卷。讀之,令人愧不可當,而又心膽俱熱……。
  本刊決於本期重新發表孫文之「中國革命史」。為區別孫文的中國共和革命與中共的「中國共產革命」,故將篇名改為《中國共和革命史》。以示涇清渭濁。


余自乙酉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乙未遂舉事於廣州,辛亥而民國肯成。然至於今日,革命之役猶未竣也。余之從事革命?,蓋巳三十有七年於茲,賅括本末,臚列事實,自有待於革命史,今挈綱要述之如左。

一、革命之主義

革命之名詞,創於孔子,中國歷史,湯武以後,革命之事賞,已數見不鮮矣!其在歐洲,則十七、八世紀以後,革命風潮,遂磅礡於世界。不獨民主國為然,即君主國之所以有立憲,亦革命之所賜也。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績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分述於左:
  一、民族主義:觀中國歷史之所示,則知中國之民族,有獨立之性格與能力。其與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習而與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軍事廢弛之時,雖不免暫受他民族之蹂躪與宰製,然率能以力勝之。觀於蒙古宰製中國垂一百年,明太祖終能率天下豪傑,以光復宗國,則知滿洲宰製中國,則中國人必終能驅除之。蓋民族思想,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鑠者也。餘之民族主義,特就先民所遺留者,發揮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點,對於滿洲,不以復仇為事,而務與之平等共處於中國之內。此為以民族主義對國內諸民族也。對於世界緒民族,務保持吾民族之獨立地位,發揚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與諸民族並驅於世界,以馴致於大同。此為以民族主義對世界之諸民族也。
二、民權主義:中國古昔有唐虞之撣讓,湯武之革命,其垂為學說者,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所謂「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有所謂「民為貴,君為輕」,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無其制度。故以民立國之制,不可不取資歐美。歐美諸國有行民主立憲者,有行君主立憲者;其在民主立憲無論矣,即在君主立憲,亦為民權漲進君權退縮之結果,不過君主遺跡猶未劃絕耳。余之從事革命,以中國非民主不可、其理有三:既知民為邦本,一國之內人人平等,君主何復有存在之餘地,此自學理言之者也。滿洲之入據中國,使中國民族處於被徵服之地位,國民之痛,二百六十餘年如一日,故君主立憲在他國君民無甚深之惑感者,猶或可暫安於一時,在中國則必不能行,此自歷史事實而首之者也。中國歷史上之革命,其混亂時間所以延長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為,逐相爭相奪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則爭端自絕,此自將來建設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歐洲立憲之精義,發於孟德斯鳩,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巳。歐洲立憲之國,莫不行之,然余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如選舉之弊,決不可無以救之。而中國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質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政治、法律之窮。故主張以考試、糾察,二權,與立法、司法、行政主權並立,合為五權憲法。更採直接民權之制,以現主權在民之實,如是余之民權主義,逐圓滿而無憾。
  三、民生主義:歐美自機器發明,而貧富不均之現象,隨以呈露,橫流所激,經濟革命之焰,乃較政治革命為尤烈。此在吾國三十年前,國人鮮一顧及者。余游歐美,見其經濟岌岌危殆之狀,彼邦人士方焦頭爛額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國經濟組織,持較歐美,雖貧富不均之現象無是劇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質之殊也。且他日歐美經濟之影響及於我國,則此種現象,必日與俱墳。故不可不為綢繆未雨之計。由是參綜社會諸家學說,比較其得失,覺國家產業主義,尤深穩而可行。且歐、美行之而焦頭爛額者,吾國行之實為曲突徙薪。故決定以民生主義與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同時並行,將一舉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經濟革命之源也。 
 綜上所說,則知余之革命主義內容,賅括言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已。苟明夫世界之趨勢,與中國之情狀者,則余之主張,實為必要而且可行也。

二、革命之方略

專制時代,人民之精神與身體,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雖有為國民利害著想,獻身以謀革命者,國民不惟不知助之,且從而非笑與漠視之,此事之必然者也。雖欲為國民之嚮導,然獨行而無與從,雖欲為國民之前鋒,然深入而無與繼續。故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之勢力外,不能不兼注意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樹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或於三年之內,該縣自治局巳能將其縣之積弊掃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過半數人民能瞭解三民主義,而歸順民國者,能將人口清查,戶籍釐定,員警,衛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約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辨就者,亦可立行自選其縣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團體。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只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巳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日司法院,四日考試院,五日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玫,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為五權憲法。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在此時期施以憲玫,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主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則不但專制餘毒,滌除淨盡,國民權利,完全確實,而國員建設之能力,亦必穩健而無虞。何效有政客之播弄,與軍人之橫行哉!故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徹也。

三、革命之運動

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以為標的,定方略以為歷程,集畢生之力以赴之,百拆而不撓,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同致力,於是有立黨;求舉國之人民,共喻此主義,以身體而力行之,於是有宜傳。求此主義之實現,先破壞而後有建設,於是有起義。革命事業,千頭萬緖、不可殫述。要其犖犖在此三者,分述於左。
(一)立黨  乙酉以後,余所持革命主義,能相喻者,不過親友數人而已。士大夫方醉心功名利祿,唯所稱下流社會,反有三合會之組織,寓反清復明之思想於其中。雖時代湮遠,幾於數典忘祖,然苟與之言,猶較縉紳為易入,故余先從聯絡會黨人手。甲午以後,赴檀島美洲,糾合華僑,創立興中會,此為以革命主義立黨之始。然同志猶不過數十人耳。迄於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長江會黨及兩廣、福建會黨,始併合於興中會,會員稍稍眾,然所謂士林中人,為數猶寥寥焉。庚子以後,滿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憂時感憤。負笈歐、美、日本者日眾,而內地變法自強之潮流,亦逐澎湃而不可遏。於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為大逆無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知動念矣!及乎乙已,余重至歐洲,則其地之留學生,已多數贊成革命,余於是揭櫫生平所懷抱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為號召。而中國同盟會於以成立,及重至日本東京,則留學生之加盟者,除甘肅一省未有留學生外,十七省皆與焉。自是以後,中國同盟會逐為中國革命之中樞,分設支部於外國各處。尤以美洲及南洋為盛。而國內各省、亦由會員分往,秘密組織機關部,於是同盟會之會員,凡學界、工界、商界、軍人、政客、會黨無不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各致其力。迄於辛亥,無形之心力且勿論,會員為主義而流之血,殆遍沾灑於神州矣!
  (二)宣傳  余於乙未舉事廣州,不幸而敗,後數年,始命陳少白創《中國報》於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後,革命宣傳驟盛,東京則有戢元成、沈蝤齋、張溥泉等發起《國民報》。上海則有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主張革命。鄒容之革命軍,章太炎之駁康有為書,尤為一時傳誦。同時國內外出版物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勝屈,人心士氣,於以丕變。及同盟會成立,命胡漢民、汪精衛、陳天華等撰述見報。章太炎既出獄,復延入焉。《民報》成立,一方為同盟會之喉舌,以宣傳主義;一方則力辟當時保皇黨勸告開明專制、要求立憲之謬說。使革命主義,如日中天,由是各處支部,以同一目的,發行雜誌、日報、書籍。且以小冊秘密輸送於內地,以傳播思想、學校之內,市肆之間,爭相傳寫,清廷雖有嚴禁,未如之何。 
(三)起義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舉事於廣州,不克,陸皓東死之,被株連而死者,有丘四、朱貴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餘人,廣東水師統帶程奎光與焉,遂瘦死獄中,此為中國革命軍舉義之始。庚子舉事於惠州,所向皆捷,逐佔領新安、大鵬、以至惠州、平海一帶沿海之地,有眾萬餘人,鄭士良率之,以接濟不至而散。同時史堅如在廣洲,以炸藥攻毀兩廣總督德壽之署,謀殲其眾,事敗,被執遇害。自後革命風潮,逐由廣東及於全國,湘南黃克強、馬福益之舉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會鹹立之翌年,歲次丙午,會員舉事於萍鄉醴陵,於是革命軍起,連年不絕,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舉事者,則有潮洲黃崗之役、惠洲之役、欽廉之役、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之役、雲南河口之役。蓋丁未、戊申兩歲之間,舉事六次,前仆後繼,意氣彌厲,革命黨之志節與能力,逐漸為國人所重。而徐錫瞵、秋瑾、熊成基之舉事於長江,亦與兩廣遙相輝映焉。其奮不顧身以褫執政之魄,則有劉思復之擊李准,吳樾之擊五大臣,徐錫瞵之擊恩銘,熊成基之擊載洵,汪精衛、黃復生等之擊攝政王,溫生財之擊孚琦,陳敬岳、林冠慈之擊李准,李沛基等之擊鳳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氣所激發,不特敵人為之瞻落,亦足使天下復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勢相接,庚戌之歲,革命軍再挫於廣洲,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黃克強率同志襲兩廣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國之俊良也。革命黨之氣勢,逐昭著於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軍起,而革命之功,於以告成。綜計諸役,革命黨人以一往直前之氣,忘身殉國,其慷慨助餉,多為華僑,熱心宣傅,多為學界,衝鋒破敵,則在軍隊與會黨,踔厲奮發,各盡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為其犖犖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陰謀之破壞,惟所關非細,不能盡錄,留以待諸修史。

四、辛亥之役

辛亥八月九日,革命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各省革命黨人,不約而同,紛起以應,數日之內,光復行省十有五,逐於南京組織臨時政府,舉余為臨時大總統。清廷命袁世凱與臨時政府議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國統一,余乃辭職,推蔫袁世凱於參議院,續任臨時大總統焉。此一役也,為中國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實影響於以後全體國民之禍福。不可以不深論也。 
此役所得之結果,一為蕩滌二百六十餘年之恥辱,使國內諸民族一切平等,無復軋鑠淩制之象。二為剷除四千餘年君主專制之跡,使民主政治,於以開始。自絕此役,中國民族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屹然於世界,不可動搖。自經此役,中國民主政治,已為國人所公認,此後復辟帝制諸幻想,皆為得罪於國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結果之偉大,洵足於中國曆史上大書特書,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為此役遂足以現中華民國之實乎?則大謬不然,於何證之? 以十二年來之已事證之。十二年來,所以有民國史名,而無民國之實者,皆此役階之厲也。舉世之人,方疾首蹙額,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請以簡單之一語而說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過也。革命方略,前巳言之,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此為蕩滌舊污,促進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逐無所恃以為進行,此真可為太息痛恨者也!今舉其害如左。
(一)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使主權在民之規定,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只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勢顯然,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於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三)訓政時期,先縣自治之成立,而後國家機關之成立,臨時約法,適得其反,其謬巳不可救矣。然即以國家機關之規定論之、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符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況無考試機關,則無以矯選舉之弊,無糾察機關,又無以分國會主權,馴至國會份子,良莠不齊,熏猶同器。政府患國會權重,非劫以暴力,視為魚肉;即濟以詐術,弄為傀儡。政治無清明之望,國家無鞏固之時,且大亂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之擾攘情狀,人人所共見共聞者。尋其本源,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於臨時大總統任內,見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逐不惜辭職,非得巳也。

五、討袁之役

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義無由貫撤,已如上述,在此情況之中,使當政府之局者,為忠於民國之人,亦無由致治,僅可得小康而已。余於袁世凱之繼任為臨時大總統也,固嘗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為在野黨,並自任經營鐵路事業,蓋以為但使國無大故,則社會進步,亦足以間接使政治基礎臻於完固。如此,則民國之建設雖稍遲滯,猶無疑也。
袁世凱之所為,則無一不與民國為仇,其不軌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凱之出此,天性惡戾,反覆無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於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則緣之而生之弊害,絕不能免。人見弊害如此,則執以為黨人詬病,謂民主之制,不適於中國。而黨人亦因失其信用。一由專制之毒深入人心。習於舊污者,視民主政治為仇讎,伺瑕抵隙,思中傷之以為快。群趨重於袁世凱,將挾以為推翻民國之具,而袁世凱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積此二者,袁世凱於是有剗除南方黨人勢力根據之計畫,有推倒民治,恢復帝制之決心,於狙殺宋教仁,小試其端;於五國借款不經國會通過,更張其焰。東南討袁軍舉事太遲,反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軍所植於國內之勢力,遂以蕩滌無餘。及乎國會解散,約法毀棄,則反形巳具,帝制自為之心事,躍然如見矣!余乃組織中華革命黨,恢復民國以前革命黨之面目,而加以嚴格
之訓練。以辛亥覆轍,申儆黨人、俾於革命之進行,不致彷徨歧路。自二年至於五年之間,與袁世凱奮鬥不絕。及乎洪憲宜佈,僭竊已成,蔡鍔之師,崛起雲南,西南響應,而袁世凱窮途末路,眾叛親離,卒鬱鬱以死。民國之名詞,乃得絕而復甦。
經此一役,余以為國人應有之覺悟,其至低限度,亦當知袁世凱式之政治,不能存在於民國之內,必徹底以剗除之也。不期國人之意識,乃無異於辛亥。辛亥之役,以為在使清帝退位,則民國告成,謳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臨,此外無復餘事。所有民國一切之設置,與舊制之更張,不特不以為必要,且以為多事。丙辰之役,以為但使袁世凱取消帝制,則民國依然無恙,其他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妨蕭規而曹隨,似袁世凱所為,除帝制外,無不宜於民國者。甚至袁世凱所毀之約法,與所解散之國會,亦須力爭,而後得以恢復,其他更無俟言。故辛亥之結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結果,袁世凱取消帝制而止。 

六、護  法  之  役

自民國二年至五年,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討袁之役,自五年至於今,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護法之役。袁世凱雖死,而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隨以俱死,則民國之變亂,正無已時,已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會不期年,面毀棄約法,解散國會之禍再發,馴至廢帝復辟,民國不絕如縷。復辟之變,雖旬餘而定;而毀法之變,則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護法號召天下。
夫余對於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述,則余對於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必讀者所亟欲問者也。餘請鄭重以說明之,辛亥之役,余格於群議,不獲執革命方略而見之實行。而北方將士,以袁世凱為首領,與余議和。夫北方將士與革命軍相距於漢陽,明明為反對民國者,今雖曰服從民國,安能保其心之無他?故余奉臨時約法
而使之服從,蓋以服從臨時約法為服從民國之證據。余猶慮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凱宣誓遵守約法,矢忠不貳,然後許其和議。故臨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構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袁世凱死,而其所部將士,襲其故智,以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則其罪與袁世凱等,亦為民國所必不容。故擁護約法,即所以擁護民國,使國人對於民國,無有異志也。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毅然以一身荷護法之大任而不少撓。
法事業,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軍艦隊,南去廣洲,國會開非常會議,舉余為大元帥,余乃以護法號令西南。西南將帥,雖有陰持兩端不受約束者,然於護法之名義,則崇奉不敢有異。故其時西南與北方戰,純然護法與非法戰也。及余解職去廣洲,繼起之軍政府,對於護法,不能堅持,而西南諸省,因之亦生攜貳,卒至軍政府有悍然取消護法之舉,於是護法事業,幾於墮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廣州,翌年五月十日被選為大總統,始重整護法之旗鼓,以北向中原。而奸宄竊發,進行蹉跎,北方將土,反以護法相號召,冀收統一之效。余固喜之,顧以國會問題,猶未解決,護法事業,終為有憾,然余甚願以和平方法,覩護法之完全告成也。護法之戰,前後六載,國家損失,不為不重,人民犧牲不為不大,軍與既久,所在以養兵為地方患。故余於護法事業將告結束之際,發起化兵為工之主張以捕救之。如實行此主張,於國利民福,當有所裨;否則護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毀之一念於國人腦中而已。較辛亥丙辰所得結果,不能有加也。

結 論

中華革命經過,其艱難頓挫如此,據現在以策將來,可得一結論曰:非行化工兵一策,不能解目前之糾紛;非行以縣為自知單位之策,不能奠民國之苞桑,願我國人一念斯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