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律师都没了言论自由 谁还会有?
就
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不久、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当天,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
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
中国律师工作及处理案件时要遵守「指导」,舆论哗然。
「意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
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
法办理。
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
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上述「意见」一出,舆论哗然。对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律师的言行进行恐吓和限制,不是今天才有。比如,2006
年全国律协就曾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
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后来,各省市律协及司法局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代理这三类案件,受...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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