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以及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鬥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目錄
主要思想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1] [2]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3][4]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含糊其辭。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 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