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封从德 《非暴力行动手册》

《非暴力行动手册》
预备再版前言
这是我在2005年编写的《非暴力行动手册》,采用国内通行的语言书写,主要参考了金夏普(Gene Sharp)和其它一些非暴力研究专著。其中只有【成功案例】部分需要更新(如应加上2007年厦门PX散步、2009年声援邓玉娇案等等),其它部分(【认识非暴力】-尤其是【非暴力为什么在中国可以成功?】、「筹划篇」【如何开会】、【通常的筹划流程】、【维持纪律的方法】、「行动篇」【198种方法】等等)至今应该还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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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提出修订意见(尤其是【成功案例】部分)。修订意见请电邮至:64memo.com@gmail.com
封从德 2011-3-5

认识篇
认识非暴力
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也许就因为是老百姓,不公平的事就老是落在我们头上。自己碰上了不公平的事或者看见别人遇上这种事,怎么办?手里没有权,有力也使不上——不管不顾,要骂自己胆小怕事;要管要顾,也不能拔刀相助,那要害人害己,那该怎么办?这本小册子就是要和我们这些想用合理的方法争取权益的普通人说说「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在这本小书里,我们要说的是比能逃就逃和拔刀相助更管用的方法、一种无权者的权力——非暴力行动。
什么是非暴力行动呢?简单地说,就是「非暴」以「制暴」,是人们拒绝被动服从,使用除了暴力以外的一切方法来维护和争取我们正当权益的思想和行动。非暴力也是一种不用暴力进行抗争的策略和技术。在这本册子里,我们可以读到上百种利用经济、社会、心理、政治等手段,进行抗议、不合作、干预的非暴力方法,还有各种各样非暴力行动的成功案例。这些方法和案例告诉我们,非暴力行动不是被动的,也不是「无为」,尽管它不使用暴力,却不缺少积极「行动」。非暴力方法适用的范围很广,既可以用来维护经济权益,也可以用来维护政治权益、宗教权益等等;它可能只限于社会中的某一部份,如一个村镇、厂矿、邻里或某些同行,也可能覆盖整个地区甚至全国。不论争端是什么,冲突的层次有多高,到处都有非暴力的用武之地。
非暴力行动有两个鲜明——反对的鲜明和肯定的鲜明,这是非暴力的两个方面。非暴力反对的是一切暴力。为什么要反对呢?首先,像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样,我们将心比心,你不想被人伤害,自己也不要伤害别人。其次是我们面对的是有权力的个人或集体,用暴力和他们斗,不仅没用,而且自己原来是合理的要求也因此变得不合理了,所以暴力很多时候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但非暴力并不是缩手缩脚、敢怒不敢言,非暴力提倡的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抗争。这些方式我们将在〈行动篇〉里具体地介绍。
了解暴力,认识非暴力
既然非暴力不仅要反对暴力,而且要通过「非暴」达到「制暴」,那么了解暴力就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非暴力的目的和方式的认识。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认为暴力就是「使人没有办法在肉体或思想上实现他自己潜在力量的各种限制或伤害」。他同时将暴力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个层次。
什么是「直接暴力」呢?这是指利用直接的暴力形式(比如说杀害、残害、肉体折磨等方式)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压迫形式(如监禁、管制、奴役等)对受害者造成肉体或思想上伤害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最通常理解的暴力,它是造成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我们比较不容易意识到的是「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
「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具体可包括专制政体、不合理的经济制度、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社会各类歧视等方面。「结构性暴力」说起来并不抽象,比如,我们国家以前的「以农补工」的经济政策,户口制度对农民的歧视,现有的城市法规对农民工的歧视,强行让工人下岗或退休的法规,官商勾结「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人大代表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农村人口的政治权利只有城市的四分之一)等等,都是结构性暴力的典型例子。
结构性暴力还可以细分成四个方面: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得益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工人工资大大低于他所创造的价值,而企业主却因此得到暴利,这就是一种「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说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以前苏联只允许一党专政,一切要向「社会主义」看齐,是解释「渗透」的最好例子。分裂,即分而治之,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他们分隔开来进行控制。不准群众组成社团、集会聚会实际上就是要进行「分裂」的统治。排斥,即边缘化,将被统治者放到不重要的位子上。咱们的农民就是这样成了被放到遗忘的角落的「二等公民」。
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以及恶俗文学,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结构性暴力形式我们常常很难感觉到,因为这种暴力通常用法律、政策方针等方法很隐蔽地进行,不像直接暴力那样直接伤害到人的肉体。但由于它是广泛地施加在某个群体甚至全社会身上,对社会和大众造成的危害就更大,因此特别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还有一种叫「文化暴力」,是说我们社会文化里面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暴力或结构性暴力辩护,使它们看上去、听上去合理的方面。我们国家以前把「大跃进」后饿死几千万人的事说成是自然灾害,不是政府的决策错误造成的,这就是一种文化暴力。
从上面说的这些,我们也可以把非暴力看作是一种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的思想与行动,它是要通过采取一切非直接暴力的手段与方式反抗包括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行为。
对非暴力的常见误会
下面这二节要说说非暴力的「是」与「非」,因为现在对非暴力的误解很多。有的说非暴力有什么用,暴力才管事。但实际上,通过非暴力行动取得成功的事实很多,这一篇的后半部分就一桩桩地列举了不少例子,在〈筹划篇〉里还有一些其它例子。另外,非暴力并没有说武力没有用,也没有说暴力、特别是目的是要作好事的武力没有用,可是暴力造成的危害实在太大。好比说战争吧,就算是正义的战争也免不了死许多人。有些人会说,为了大家的进步,死一些人是必须的也是值得付出的代价。可谁是这个「代价」?谁来作这个「牺牲」呢?说来说去都是老百姓在作最大的牺牲。既然是我们要付出代价,那我们就应该想想怎样使付出的代价最小,想想保护自己、避免作无谓牺牲的办法。假如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非暴力当然是更好的方法,它不仅有时比暴力还管用,而且绝对比暴力付出的代价要小。
还有人说,非暴力要不是天真,就是像宗教狂那样疯了头,它对付的可是暴力呀,那不是拿鸡蛋碰石头吗?问这话的人其实仔细一想就能明白了:如果对方有警察、部队,我们只有棍子、菜刀、拖拉机,双方力量差别这么大,要打才是鸡蛋碰石头吧。因此非暴力说,不要硬拼,如果我们集合了很多人用各种法子对他们施加压力,就算不动手也是能使他们让步的。所以说非暴力最讲究的就是对双方实力的比较和衡量。非暴力不是像一些宗教或是道德说教那样相信「人本来是善良」的假说——它充分认识到人有好、坏两面,但非暴力认为我们善的力量假如正确地利用的话可以抵制恶的势力,直到胜利。非暴力也不是看不见警察或军队等专政机器的恐怖——在面临镇压时争取警察或士兵的同情与支持,就是非暴力行动的一个关键部分。非暴力不先幻想掌权的人会主动克制使用暴力,但非暴力的实践表明,通过它的行动是可能使对方克制甚至被迫放弃使用暴力的,尽管他们是多么的不情愿。所以说非暴力是一种策略、一种技术,它不是天真或头脑发热的作法,而是冷静分析情况后的决定。那些把非暴力与宗教联系在一起的人,大概是对印度的甘地的误解。他们说甘地,这个被称作「非暴力之父」的伟人,是因为宗教信仰才可能领导印度的非暴力运动。其实,虽然甘地确实从印度的宗教文化里吸取了非暴力精神,但参加他的运动的许多人都不是信徒,甚至还有人并不真正相信非暴力这个观念。非暴力行动不要求你是圣人、信徒、或是领袖,非暴力最需要的是像你我一样的普通老百姓的参加,因为它知道,鸡蛋是不应该去碰石头的,但水能覆舟。
另外一个对非暴力行动的误解,是说非暴力只能用在那些民主国家的社会内部冲突里。这种说法也不符合事实。尽管罢工、游行等非暴力行动是民主国家中的人民维护争取他们权益最常用的方法,但非暴力行动同样也被广泛运用于民主制度不健全的社会、殖民及半殖民统治的国家甚至极权专制政体中的冲突中。在我们举的成功案例中,大部分都是在非民主国家中实现的。
那么,非暴力是不是说不论出现什么情况,我们都不能用武力?这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非暴力无条件地反对暴力原则上是好的,但我们不得不考虑非暴力实行的现实情况。非暴力作为弱小人民和平理性争取权益的方式,要避免伤害他人,同时也要避免对自身的不必要伤害。在紧急状况下,尤其是在实现非暴力的有利条件还不很充分或者是有利的效果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用克制的武力方式自我保护、自我防卫是必要也是正当的。甘地在面对同样的难题时这样回答说:「如果一定要在怯懦与武力中选择的话,我建议还是选武力。举例说,我的大儿子有一次问我,如果1908年我差点被刺杀时他和我在一起,那么他该作什么——是逃走看着我被杀呢,还是用武力保护我?我对他回答说,他的责任应该是保护我,即便他必须动用武力。」然而,我们必须注意,这只是在万不得已的危急状态下的自我防卫,而不是故意要伤害对方的怯懦行动。
非暴力是什么与不是什么
还有一些关于非暴力的误解,我们就简要地解释一下:
非暴力行动不是胆小怯懦或消极被动,非暴力反对暴力但并不害怕暴力,它只是用反对暴力的形式向暴力挑战,最后的目的是要限制或者减少暴力。
非暴力行动不简单是讲理说服工作,虽然它能对对方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和说服力。非暴力行动是涉及到使用社会、经济及政治力量的一种抵制行动和技术,靠的主要是斗争双方力量的对比。
非暴力行动不是要简单地对抗,更不是为了消灭对方,而是要争取广大的第三方。只有争取社会上广大的第三者站在你这边,你才可以改变现存的权力关系,进而改变现有的制度。除了争取他们的支持之外,更要积极地请他们参与非暴力行动的行列,分享决策权,共同决定我们要改变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这样的权力关系改变过程,也较符合民主的程序。
因为非暴力反对采用暴力手段,所以它一切行动都可以公开进行,不用躲躲藏藏;同时非暴力更需要争取广大民众的支持,因此,非暴力运动是公开,而不是秘密的行动。搞秘密的、地下的行动,绝不可能变成广大的群众运动,或鼓舞成千上万的人民参加你们的行列。只有公开的向不义挑战,公开的展开行动,才能促使全民参与。
非暴力行动的成功,不一定需要你和你的对手有共同的标准和原则,也不一定需要双方有密切的共同利益或心理上的联系(当然,有这些条件对成功是有帮助)。当促成对方自动改过归善的方法失败时,非暴力也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方法派上用场。
非暴力并不一定费时费力,在很多情况下,非暴力比暴力更能在短时间里达成目标,取得胜利的因素主要看非暴力行动者的组织和使用的策略。
另外,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毁物不伤人,仍然是暴力。破坏财物的打砸枪烧行为,严重的削弱了非暴力行动的力量,需要竭力防止。既然非暴力反对包括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行为,要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那么真正的非暴力行动是应该为了正义的事业,而不是非正义的阴谋和破坏。
总结上面说的,非暴力的原则有下面七点:
(1) 无畏无惧,而不是胆小怯懦;
(2) 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
(3) 光明仁爱,而不是恨怨阴狠;
(4) 挑战不义,而不是伤害执行不义的人;
(5) 对事对人,而不是打砸枪烧;
(6) 公开行动,而不是秘密行动;
(7) 争取广大的第三方,而不是消灭对方;

非暴力为什么在中国可以成功?
前面我们说过,非暴力行动在世界各国都可以获得成功,当然也包括中国在内。为什么呢?这得从权力说起。从古到今,中国的老百姓最怕见的是当官的,最怕进的是衙门。其实呢,当官的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是铁板一块。仔细想想就能明白:掌权者的权力说到底是谁给的?不是天,不是神,更不是这些掌权者天生就有,事实上就是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给的。我们交给他们权力,我们也就应该可以收回,再交给那些真正为大家办事的人。
美国有个研究非暴力的著名专家叫金夏普,对权力进行了透彻的分析,他弄通了我们究竟是怎样将权力交给了当官的。他说,掌权者要维持他们的权力一般要靠六个要素。这六个要素都是依靠我们输送的,要有权力就得有这六条,但是,如果我们不再输送这些养料给掌权者,他们马上就什么也不是了。
下面我们具体看看这六个要素:
1. 权威性。这是说我们同不同意掌权者的领导,又在多大程度上同意。比方说,村里一百个人里面有八十个人不支持村长和村委会,那这个村长和村委会自然就没有什么权威了。
2. 人力资源。这是指我们当中愿意向掌权者表示服从、提供合作或特殊技能帮助的人有多少,有多大比例,还有就是他们的组织程度和组织形式怎样。再拿这个村打比方,八成的人不支持村长、村委会,这些人在村委会之外自己组织起来,可以说这样的村长、村委会能够调动的人力资源就很少。
3. 技能和知识。这里进一步说的是上面那些和掌权者合作的人有什么能力、技术、知识和专长。如果那八成不支持村长、村委会的人里面有很多是干活勤快、懂技术的,比如说是老师、电工、司机等等,那么村长、村委会能够调控的技能和知识就不多了。仅仅是电工停电他们就会急得团团转。
4. 无形因素。这指的是心理因素和思想因素,说白了,就是人民对权力心里是个什么想法——例如在服从与屈服方面的习惯和态度,以及有没有共同的信仰、意识形态或使命感等。那两成服从村长、村委会的人可能这么想:他们是当官的,能反吗?但另外八成的人不这么想,他们认为我们首先要自己改变自己的状况,不为百姓着想的官就得换。俗话说,心想事成。八成的人破除了屈从权力的习惯心态,这村长、村委会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5. 物质资源。这包括财富、天然资源、财政金融资源、经济体系、通讯工具和交通运输等。一个掌权者控制的物资资源越多,它的权力就越大,这是没错。但是他要使用这些资源还得要人来干活,要不这些资源还是车轮子没轴——转不开。你想,村长就算管着村里的公路,但司机不给他开车了,他不就转不开了。
6. 强制力量。就是说大家抗争的时候,掌权者用来对付大家所采取的压制和惩罚的方式与程度。一个得不到支持的权力常常用各种手段对我们进行制裁以加强控制。村长可以调动民兵、叫来警察,国家甚至可能动用军队。但如果权力只能通过强制力量才能维持下去的话,这样的权力离垮台的日子就不远了。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看得很清楚:统治者的权力,不是空中楼阁,而是靠着被统治者的服从与合作支撑的。如果我们不承认统治者的统治和指挥权,抵制或者拒绝同他们合作,这些支柱不再支撑权力,那么这样的权力不就真成了被架空的空中楼阁?从上面举的村民反对村长的例子,我们已经初步了解群众怎么样通过不服从、不合作的非暴力行动来削弱掌权者的权力。方法很简单,也就是削弱掌权者可以利用的这六种政治权力资源。现在我们再简单地总结一下:1.权威性:非暴力团体向压迫者发出挑战,明确表示不服从压迫者的权威。2.人力资源:原来帮助压迫者的广大群众,停止对他们的服从与合作。人力资源上的削弱,也会对其他必需的权力资源(如技能、知识以及物质资源等)产生影响。如果压迫者的权力被削弱,而抗争力量继续增长,那么这个压迫者最后将变得无能为力。3.技能知识:有技能或知识的人,比如说公务员、技术人员和顾问人员等不再帮忙,统治者的权力将大受影响。除了彻底不合作外,减少或者故意不尽力协助,也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4.无形因素:进行广泛宣传,可以影响群众克服害怕的心理,和服从命令的习惯及对权威效忠的程度。5.物质资源:非暴力行动可以削弱或切断对压迫者物质资源的供应,包括经济体系、运输、通讯工具、财政金融资源、原料以及其它方面的控制。6.强制力量:争取警察和军队的支持。因为不忍心向提出正当要求的同胞动手,警察和军队可能消极地执行命令,或者完全拒绝执行。这就使统治者束手无策无力强制,最终不得不让步。
上面分析了权力的基本结构,谈了非暴力能成功的一般情况。这些情况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可以证明,我们在后面会举出其中的一部分案例。具体到中国的国情,我们还有其它一些条件使我们可能进行非暴力行动。
大体说来,中国可以算是个「半开放、半封闭」的社会,就是说,在一些方面,比如说经济和文化方面,有一定的开放,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却很封闭,比如政治制度上。如果是一个完全封闭的极端独裁的制度,好像朝鲜那样,非暴力行动是很难搞起来的。因为那种制度严格地控制了人民的言行,人民只能是一个个分散的点,根本不可能连成线和片一起行动。所以朝鲜人无法在国内采取行动,只好逃。逃到中国的有些朝鲜难民被送了回去就只能是死路一条。和朝鲜比起来,中国还是要宽松很多。第一,中国有相对成形的法律系统和政策规定,虽然事实上政策法规常常执行不力,但人民总还是可以依据它们来解决一些问题的。
第二,中国现在也有了一定的行动和言论的自由。在这点尽管不多的自由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人民的批评反对,大家也可能一点点联成线组织行动,比如上访、抗税、示威、集体诉讼、罢免等等维权行动。
第三,新闻媒体也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而且现在的网路和手机也很发达。考虑到非暴力需要有规模的行动和社会的广泛支持,是不是有相对自由的新闻媒体是非暴力可不可能实现的关键一点。因为只有通过新闻媒体,我们才能使一个地方发生的事让其它地方的人都知道,也才能使一个地方的行动成为更大范围的行动。新闻媒体和网路在下面我们要举的孙志刚等案例里就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是国际社会的支持。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腾飞的国家,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国际社会,特别是民主国家都希望中国在改善经济的同时,也能改善政治状况,因此他们很关心中国民众维护争取自己权益的行动,同时用各种方式对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虽然,我们靠的主要是自身的力量,但也要争取有利于我们的外部环境。
总之,利用中国目前有限的自由空间,针对权力的六大方面下手,非暴力行动在中国就可能获得更大的成功。

中国目前为什么需要实行非暴力?
我们说中国是个「半开放、半封闭」的社会,这意思是指中国有相当的经济文化上的开放,这些条件允许我们使用非暴力方式;但在政治方面,中国的民主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非暴力方式去改变这种状况。要具体回答中国目前为什么需要实行非暴力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中国社会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以我们这本小书的篇幅很难作到这一点。但我们用提问讨论的方法同样也可以把道理说清楚。首先我们问问自己,在咱们国家里,大多数不公平的事是不是可能通过法律或者政策解决?对这个问题,每个普通人的回答都得是摇头。因为大家都知道,中国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实的事天天都在发生。法律政策实际上不能保护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只好抗税、上访、示威。上访示威抗税这些就是用非暴力行动保护自己争取权益的方法,大家已经自发地在用。
中国有法不依的事大家都知道,大家比较不了解的是,中国的法律里边本身还有不少模模糊糊、吞吞吐吐、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举个例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和36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要是真有这些个自由就好了,可是为什么上访群众要游行从来就得不到公安局的批准?为什么信教的兄弟姐妹聚个会做个礼拜就会招来那么多的警察呢?为什么记者说说官员腐败就被迫害也没人管呢?这是因为咱们的宪法虽有这么一个说法,具体的法规里却不仅没有落实,反而弄了无数的限制。〈游行示威法〉是限制我们上街游行用的;〈工会法〉是限制我们自己成立工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更出奇,说组织社会团体要政府批准才行——我们到民主国家一打听就知道,那里的「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愿意组织社团,登个记就好,政府是不能插手的。所以,中国的法律政策就是「有的不落实,要的它没有」。如果可以用法律来得到公正的裁决,我们当然乐意,关键是法律政策很多时候都是一句空话,有时还说一套做一套,这时候就是我们要自己站出来保护和要求权利的时候了。
有心的人看了上边还会往深里问,为什么我们有法不能依,有令不能行呢?为什么咱们法律竟然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宪法本来是每个国家立国的根本,为什么具体法规敢违背它的基本精神?说到底,这是咱们国家的制度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现在最好也是用非暴力行动,因为用暴力的方式不适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分四点来说明这个原因。(1)中国这么大,人口这么多,情况比较复杂。要是用武力打起来,局面很难控制,不仅要造成兄弟杀兄弟,姐妹恨姐妹的悲剧,很可能国家也会分裂。(2)即使成功了,国家也没有分裂,但我们又怎么能保证那些新上台而手中握有武力的人会好一些呢?实际上,在武装夺取国民党的政权之前,我们也看到号召大家要求民主权利的领袖们,不也是作了种种的承诺而后来都没有兑现吗?他们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一旦大权在握,谁又拿他们有什么办法呢?(3)就像前面已经提到的一样,现在双方力量对比差别还很大,对方有机枪坦克,我们只有棍棒镰刀,打起来对群众的伤害太大。(4)虽然对现在的政府和各种制度的批评很大,但很多人以为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也挺快,政府也想望好里改——就像老百姓说的,这个政府再不好,好赖还管饭;这个政府再无赖,好歹也在改——所以很多人也不想打。
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常常没有用,武力蛮干最好不要用,这样看来,非暴力行动是比较妥当、比较适合中国现状的维护和争取权利的方法。另外,中国目前需要非暴力行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非暴力行动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成功,这些成功,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是宣传人道人权观念、民主法治思想,团结群众,壮大民主力量的最有效途径。提供非暴力行动,民间社会的组织力量逐渐壮大起来,政府也慢慢适应了现代社会的行为方式,这样渐渐改变的社会,也就没有控制不了新上台而手中握有武力的人的那些问题了,新社会也就没有重新再不民主的弊端了。
小结一下前边说的,我们目前在中国需要用非暴力行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非暴力行动能使现在法律政策的说法成为真正的作法;
(2)非暴力行动能改变现在法律政策里的不合理说法,改变制度里的不合理作法;
(3)非暴力行动能壮大力量以实现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的最后目标。

成功案例
业主维权
二○○四年八月,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型楼盘的160多名准业主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十轮的艰苦谈判,终于成功使发展商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这160多名业主在签了认购书并交了定金之后才发现,购楼合同中存在多处霸王条款。售楼人员却说,可以退房,但购房合同一个字都不能改。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业主决定向开发商的霸王合同发起挑战。在有购房者聘请律师与开发商谈判的消息传出后,业主们在网上的业主论坛联系紧密,通过发帖子召集的形式进行热烈的讨论,也不断有新业主加入,最后集体签约的人数从开始委托律师时的约100人发展到了160多人。八月上旬,购房者集体委托的律师与开发商的交涉。开始发展商态度坚决:合同条款绝不能动。谈判期间,发展商还向许多业主发出交付房款的通知,表示如不按时交款,房子将另行出售。业主通过律师提出严正抗议,没有一个购房者交款,迫使开发商宣布发出的通知无效,双方继续谈判。
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发展商无法漠视集体的力量,派出律师与业主律师坐下来谈判。业主律师和发展商对条约进行逐字斟酌,经半个月共十轮的谈判,终于把合同谈妥,新合同删除或修改了多个不平等条款,如:1、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从720天改为450天;2、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上的内容放到合同中,尤其是小区配套设施的条款落实到合同中,并规定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3、为防止购楼者由于非自身原因办不成按揭开发商不退定金,合同中增加说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受的购房款本金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同时也签署了一份保密合同,业主们不便透露保密内容。经过谈判,购房合同相对合理了,业主们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來源:新快报2004-9-1)
工人维权
二○○四年五月,浙江绍兴县大乐制衣公司九名内退职工,历经四年艰辛,终于讨回了公道。
这九人先后于1982年至1984年进入这家公司,并同其他200余名职工一样,在1992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等。从1993年起,从九人的工资收入中扣缴养老保险等费用,并补扣了从进厂到1993年的养老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公司却未给九人投保。1996年至1998年九人先后内退,并由公司按月支付退休生活费。但自2000年7月1日起停发她们的退休生活费,并要求与她们签订「企业内退人员分流处理协议」,作一次性补偿,双方因补偿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交了养老保险金,企业却没有履行义务,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九位退休职工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补办法定退休手续,补发所扣的退休生活费。2001年,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以这家公司原系原乡镇企业性质、不属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范围和对象等理由,驳回了九人的诉讼请求。九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九人来到区检察院申诉。检察官结合申诉材料,查出一、二审判决依据的企业性质认定有误。原来,这家公司系绍兴县乡企局投资开办,主管单位是乡企局,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该厂应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非由农民集体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因此,九人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大乐公司也有法定义务为九人办理社会保险;公司与九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为她们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区检察院遂建议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了抗诉理由。经抗诉后,浙江省高院函告绍兴中院立案再审。2003年10月31日,绍兴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越城区法院重申。2004年4月28日,法院判决大乐公司补发九人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的7470元至13275元不等的退休生活费,自2004年4月起向九人每月每人发放退休生活费400元。(來源:南方网2004-5-28)
农民抗税
蒋大清曾参加过援朝作战,后来到西北民航管理局工作。因批评人民公社被解职回乡,埋头种地三十余年。改革开放以后,他发现农民的生活虽有所改善,却因过高的税费,依然过着穷困的日子。从一九九二年开始,蒋大清尝试运用政策和法律的武器,解决农民不合理费税问题,但因准备不充分,结果上告无门,无功而返。此后,他一面继续上告,一面总结失败教训,采用了两种方式抗税:一是带头不交不合理费税,二是将基层的「土政策」违背中央文件之处向农民广泛宣传。
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蒋大清仔细研读中央和四川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报刊。这年5月,他开始在当地农民间宣讲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之后扩大到附近地区,办政策学习班,义务向农民宣传中央文件精神。经其启蒙,当地农民被发动起来,开始到宜宾县政府集体上访。
县政府反诬蔑他们要搞暴动,各机关办事处一律关门,并集结了交警、武警两个大队的人马,上访的农民只好返回,由此开始了集体抗税的默契。此后,蒋大清继续到宜宾、屏山两县的几十个村逐一进行宣讲,受到成千上万农民的热烈欢迎。
农民自发的集体抗税,使得当地的公粮提留收取还不足计划的30%。不管上面怎样催,当地农民始终一句话:「你一分不减,我一分不交!」县乡政府为了瓦解集体抗税,对蒋大清所在的喜捷镇14个队都派了工作队,花了一整天,但收取的提留款很少,少数工作队被愤怒的民众赶走。接着,以宜宾县农经委主任带着县公安局的武警下乡催收税款。几百农民自发赶来,将他们团团围住。农民们赶跑了护驾的武警,把官员们留下来说理。这些人只好央求蒋大清替他们解围。
一九九四年元月,宜宾地区和宜宾县联合组织了一次特大「收租」行动。以地区书记、专员为首,带领警察、工作队、记者队和雇佣来的打手,共数百人,乘坐20多辆汽车直奔蒋大清家,要他带头交税,遭到蒋的拒绝,并据理力争。四面八方的农民闻讯赶来,不到两个小时,已经聚集了近万人,群情激愤,挫败了当地政府的「收租」行动。
这以后,蒋大清成为当地政府的眼中钉,但他并不畏惧,多次到地区、省和中央上访,反映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的问题,都没有下文。二○○二年村民直选,大家没有选上面指定的队长,而是选了蒋大清。为此,蒋大清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当地政府逮捕,并以「破坏选举罪」被判刑两年半。(來源:2002年7月24日蒋大清《自述》;《四川日报》2003年2月26日报道;《法制日报》2003年4月10日报道)

罢免村主任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济南市南郊长清区荆庄村360多位村民表决——全票同意村委会村主任辞职。荆庄村共有村民526人,有选举权者为421人,部分在外工作者没有参加此次表决。村主任没有出现在村民大会现场,但在此前宣读了辞职申请。村民大会前,14名村民代表集体签字,同意将罢免大会改为辞职大会。
村主任在一年前曾高票当选,说明当时村民还是认同他的。当时,村主任在竞选演说中公开承诺:村务透明;山场拍卖,资金必须分到村民手中;会计要村民会议选出。但上任数月后,一些村民对其承诺产生怀疑,发现他在许多牵涉村民利益的事情上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如私自任命会计、将价值六七万元的水渠钢管只卖了九千多元,就没经村民会议。
最严重的还是山场拍卖,未开村民会议就将这笔最大的集体财产易主,不仅违背承诺,也不合《村委会组织法》。二○○三年五月,村主任将1550亩的坛子峪在未开村民会议当情况下转让给村民们完全陌生的一个济南人。事前他只是和村党支部书记逐个找人签名,但未清楚说明原由,而14位签名者中,有两位并非村民代表,有三个签名为家属代签,这也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
五月廿日左右,村主任将合同张贴在村公开栏,但众多村民并不接受这个「既成事实」,主要是因为坛子峪并非荒山,却以荒山价格转让。临村同类山场每亩卖出一万多,坛子峪却不到300元,1550亩仅得45万元。得知合同内容,村民们作了迅速反应,100多人到镇信访办和镇土管所反映情况,后经镇司法所建议通过调解解除合同,但对方不同意,最后村民们决定走司法途径,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解决。六月廿八日,对方40多人开九辆汽车进入荆庄村,用洋镐把击伤十位村民,随后开车离去,几天后投案自首。这一事件更加激起村民的义愤。七月廿二日,长清区法院受理了村民的诉讼,331位村民在起诉书上签字。八月廿六日案件开庭,300多位村民集结法院门前。
十一月廿日,村民接到胜诉的判决书,法庭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签订前召开了村民会议,也不能证明坛子峪为荒山,遂判决合同无效。廿四日,十多位村民到长清镇民政所咨询罢免事宜,所长答复,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可以召开罢免大会。廿五日,270多位村民签名的罢免申请递交到民政所。次日,长清镇民政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荆庄村核实签名,同意荆庄村召开罢免大会罢免村主任。
随后,荆庄村村民经讨论决定在十二月十七日举行罢免大会。十二月十五日,村主任向荆庄村党支部而不是村民大会递交了辞职申请。当日,长清区民政局获知这一变化后提出意见:按原定日期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村主任的辞职。因此在17日的大会上,村民们坚持挂出了罢免大会的标语。结果就是前面提到的360多位村民全票同意村主任辞职。(來源:新京報2003-12-25)

孙志刚案
个人维权-恶性结果-媒体曝光-民间施压-高层干预-媒体追踪和民间压力继续强化-政府修正恶法。
二○○三年初,刚毕业的武汉大学生孙志刚就职于广州。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三日后在收容遣送站遭毒打致死,年仅二十七岁。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其后两个月,这一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网上签名、声讨及报刊杂志各媒体的追踪报道,在民间形成强大的压力,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这一恶法。
先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后有五位知名法学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六月五日,广州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二十七日终审判决,判处直接参与殴打的二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其他九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有关单位的二十多名负责人(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副局长、派出所正副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治安大队正副大队长、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医院副院长、护士长等)也受到了党纪行政处分。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在民间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审议通过废止1982年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改立新法。

汉源库区案
二○○四年底,四川汉源爆发了十万人抗议强迫搬迁的事件,结果政府做出一定的让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二○○四年春,官商利益共同体决定不顾民众的反对,在四川大渡河上游修建规模最大的瀑布沟电站,并准备在年底截流大渡河。按照规划,大坝建成后,将淹没整个汉源县城和邻近的几个乡。官商利益共同体把养活著近十万人的肥沃良田说成高山峡谷的不毛之地,把二类赔偿地区「特批」为五类地区,用十三年前的赔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安置,动用公安武警对大量不愿提前搬迁人员进行逮捕、驱散。
长期上访毫无结果,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晚,汉源县五万多不满移民补偿费太低的农民冲破武警警戒线,到电站大坝上阻止截流和施工。当局调来大量武警镇压,打死打伤参加抗议活动的民众,随后两天,愤怒的农民和学生发动了近十万人上街抗议游行,抬著死者尸体冲击县政府大楼,捣毁设施以发泄愤怒,政府机关被迫停止运作,期间民众一度将前往现场的四川省委书记扣留。当局从成都军区急调大约一个师的万名正规军驰援汉源,城内大批武警站岗巡逻,多处街道实行戒严。
在大军压境的同时,政府采取了怀柔政策,胡锦涛总书记与温家宝总理直接干预,撤换了县长等三名地方领导,又派中央工作组调查移民意见,并做了指示,在移民问题和要求未解决以前,瀑布沟水电站绝不复工。当局也提高了补偿金额和移居条件。一位王太太证实:原来我们这个房子是每平方米三百二十八,现在好像就是四百多。局势到十一月中暂时平静下来。

甘地在南非
二十世纪初,生活在南非的印度人包括有印度教徒、回教徒,以及基督徒,而且横跨各种贫富等级、教育程度,以及社会阶层。但在白人眼中,他们一律只是「苦力」或者「亚洲人」——是较为低等的种族。对印度人的歧视早已融入南非的法律体系当中,虽然这与维多利亚女王一八五八年的宣言有所抵触;该宣言允诺消除大英帝国境内一切宗教或种族的歧视。他们在投票、入境、旅行、从商,以及迁徙等各方面的权利都备受限制。
甘地不久便亲身感受到了这些限制。他在德班停留一个星期之后,即订购火车票前往普利托利亚处理一桩辩护案。他和所有体面的律师一样,订购了头等舱的票。不过,后来有位白人对于头等舱里出现印度人表示不满,车长于是要求他离开头等车厢;甘地拒绝离开,结果却被赶下车。之后,在同一趟旅途中,他又不被准许与欧洲乘客共乘马车,而必须与驾车人一同坐在马车外。他事后写道:「我发现南非容不下自尊自重的印度人。」
甘地在德班的法律业务蒸蒸日上,著名特色为他的高道德标准,也包括他善于妥协的个性。当时,印度人深受各种歧视性法律所苦。后来,纳塔尔省政府提议取消印度人的投票权,甘地便将印度住民组织起来反对该项立法。在往后的几年当中——首先在德班,接着在约翰内斯堡——他陆续发起多次非暴力抗争,透过诉讼、请愿,以及媒体宣传等不同方式反对诸多不合理措施,包括向先前的签约劳工征收人头税、对印度商人的移民核准程序添加限制条件,以及对印度人居住与从商的地点滥加约束。他虽获得少数短暂的胜利,却无法阻挡反印度人的潮流。
一九○六年,甘地当时居住的德兰士瓦省通过了进一步限制印度移民的法令,而强制印度人随身携带登记卡。甘地愤怒之余,深觉必须采取新的抗争手段。于是,在一九○六年九月一场召开于约翰尼斯堡帝国戏院的会议上,他要求所有人发誓对新法不予遵从。该法生效之后,他所成立的「消极抵抗协会」随即发动群众包围各登记处。接着则是在一座清真寺外的登记卡焚烧活动、大量人口非法越界进入德兰士瓦省,以及一场矿工罢工行动。数千人被捕下狱——甘地自己也三度入狱。印度教徒与回教徒、矿工与商人,皆共同参与了甘地所领导的运动,并藉由违抗不义之法以及不惜入狱的方式促成了改革。最后,政府终于在一九一四年退让,撒销了登记法案及印度人感到不满的其它法律。

甘地「食盐长征」
一九三O年甘地领导「食盐长征」,其诉求非常具体而明确——废除他称之为「最不人道、非人所能忍受的」英印政府强制推行的「食盐专营法」,让印度人民人人都可以自由制盐。为了这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长征,甘地作了精心部署。经过精心筛选,甘地打算从真理学院那些训练有素的学员中挑选了78名严守纪律,确信非暴力理念,言行相符且绝对遵守院规的学员组成敢死队。这些人祖籍为印度各省区,年龄16至61岁不等,其中穆斯林二人,基督教徒一人,「贱民」二人,其余均为印度教徒。三月九日,七万多群众聚集在真理学院门前,庄严宣誓:「不得自由誓不罢休!」「坚决信守真理与非暴力!」
三月十二日,甘地从阿美达巴德(Ahmedabad)出发,率领真理学院的78名信徒,和前呼后拥的群众及穷追不舍的各国新闻记者,经过二十四天的长途跋涉,走过了将近四百公里的漫长道路,在四月五日终于抵达了离丹地城(Dandi)不远的印度西部孟买湾海滨。甘地在海滩抓起了一把盐之后,全国各地的人民群起效尤,也公然违法制盐。英国当局不得不逮捕甘地。甘地遇捕,他的干部则随后跟进。英国当局愈抓愈多人,对英帝国仍抱幻想的一些政党、人士大失所望,转而支持甘地的行动,这种变化使英殖民政府很感意外。最后,大英帝国只好低下头来,跟他的被统治者的领袖进行谈判。一年后,英印政府虽然拒绝修改食盐法,但准许人民自采自制并在居住范围内使用,此外还作出了一些其它让步,包括释放未使用暴力的良心犯。

马丁路德金「抵制公车」行动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五日开始,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将近五万名黑人,在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抵制公车」行动,以抗议白人政府黑白分离的公车政策。这是一场长期的非暴力战争,他们不但要对抗白人的压迫,还要运用各种车辆,拼拼凑凑,组成一套黑人自己的交通运输系统。刚一开始,黑人出租车司机依公车标准收费,后来他们更进一步成立志愿车队,在市内设了四十一个车站,效果很好,白人市长深为叹服。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讲话了,宣布所有各州各地方的种族隔离法律都是违宪的。十二月二十一日,蒙哥马利市的公车终于废止了黑白种族隔离的政策了。
依据马丁?路德?金的观察,在公车抵制行动的末期,黑人社区里的酗酒、犯罪、离婚、或周末斗殴等行为,其发生比率降低了。《纽约人》杂志主编、美国权利法案的权威人士纳特?亨托夫所作的研究中也称︰「说来很有意思,近几年来,我们不断发现,每当一个黑人社区大部分的黑人都投身反种族隔离的运动时,该社区的犯罪率就下降,而且,只要这样的群众运动持续下去,犯罪率就不会大幅上升。」非暴力的基本精神是爱,也就是对生命的尊重。这种精神,对社会上犯罪比率的降低也有所帮助。这种情况在一九八九年五月的北京也曾发生:当时整个社会在绝食学生的感召下,显得异常团结友爱,虽然警察撤岗,但官方媒体却承认犯罪率和交通事故都大幅下降,甚至小偷也贴出大字报,宣布「罢偷」。

菲律宾「人民力量」运动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千千万万菲律宾人民主要依靠祈祷和抗议标语牌,将拥有坦克和军队的独裁总统马科斯赶下台,开创了菲律宾的新纪元,希望从此摆脱贫困、特权和腐败的枷锁。这次活动被称作「人民力量」运动,也称「埃萨革命」,因马尼拉最宽最长的那条挤满抗议民众的埃萨(Edsa)大道而得名。
一九八三年八月的一个星期日早晨,两万人在马尼拉机场外等候阿基诺的降临。这位菲律宾独裁政府的头号反对者,在流亡美国三年之后,终于返抵国门。客机刚刚停下,阿基诺即被荷枪实弹的士兵枪杀。这起谋杀事件使菲律宾国内各反对党为了争取自由和尊严的共同事业而团结起来。刺杀新闻在菲律宾遭到封锁,只有一家地方性的罗马天主教电台作了报导,却立即导致自发性的示威活动。哀悼民众络绎不绝,盛况持续两天之久,埃萨大道上的送葬民众近两百万人。这起谋杀案发生之后,由于工商界对国家丧失信心而导致资金纷纷外流,到了年底,菲律宾已几乎破产。马科斯为了摆脱重重困难,在八五年十一月三日突然宣布要提早举行大选。已成为团结起来反马科斯力量中心人物的阿基诺夫人科拉松,决定参加这次总统选举。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的选举,是全国选举委员会主持的,但反对党为了防止选举舞弊而组织了自由选举运动监督选举。二十九名菲律宾计算器操作人员罢工,拒绝帮助进行选举欺骗的罪行。二月十六日马科斯宣布当选,支持阿基诺夫人的民众涌上埃萨大道封锁了道路举行示威,抗议马科斯在大选中舞弊。马科斯派遣军队去镇压群众,但军队抵达设路障的群众那里时,发现群众只拿着鲜花或念珠保护自己免遭坦克和枪炮攻击。士兵们对数以万计同胞为了争取自由而愿意冒着死亡威胁的精神感动了,他们自动放下手中武器,与人民站在一起。菲律宾军队中大部份部队『罢工』,拒绝执行镇压任务,并且停留在营房之中,既不发动内战,也不服从马科斯政府的命令。当国防部长恩里莱和武装部队副参谋总长拉莫斯倒戈而转向革命阵营时,人民力量革命已肯定取得胜利。在二月二十五日,阿基诺夫人宣誓就任总统。同一天,马科斯及其家属逃往美国夏威夷。
菲律宾人民力量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最和平的革命。没有流血。人民靠祈祷和通过呼吁赢得政府军士兵的同情而取得这场胜利。事件顺利解决之后,全世界人民对待菲律宾人民表示崇敬。多年来,许多国家也按照这种模式争取摆脱专制锁链。

筹划篇
团结就是力量
据《南方周末》二○○四年十一月四日报导,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千分之二。这是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提交的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这个报告也因此引起了高层重视。只有千分之二,也就是说,上访基本上不能解决问题。那么,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找回公道呢?一个出路是找律师,寻求司法解决。如果司法也不公正,就需要进一步的行动。对于维权行动,出路就是集体维权;对于更大范围的民权问题,则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句话,团结才有力量,团结就是力量。在下面两小节中,我们先看几个案例分析。
业主应采集体维权
下面通过广州市的三个业主维权案例,来说明为何应该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
【案例一】顶楼平台变为私用
周生在海珠区客村立交附近购买了一套两房单元。购房时开发商承诺,18楼顶层平台将对全部业主开放。2004年5月周生搬进新家后不久发现,楼顶层平台根本无法进入,原来开发商把顶楼复式单元留为己用,变成私家花园。周生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遗憾的是,由于购房时周生没有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具体说明顶楼平台的使用问题,他希望开发商赔偿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分析】虽然开发商侵犯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但因周生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并不奇怪。
【案例二】交楼质量问题严重
天河公园附近某楼盘2004年5月交楼时业主们发现,在购房合同中承诺的高价装修标准却非常粗糙。某业主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返工并赔偿延期交楼损失,但直到7月仍无动静。7月底,该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1月初,拖了近4个月,法院判决开发商为业主返工并赔偿3000多元的费用。尽管打赢了官司,但不少人还是觉得不值:花了半年时间,拿到这么少的补偿,还不如当初自己动手修。
【分析】单个业主提起诉讼成本很高,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来降低时间和金钱的成本,集体维权的成功律也较高。
【案例三】上一篇「业主维权」成功案例
【分析】这个集体签约成功维权,迫使发展商修改合同删去霸王条款的案例,是广大购房者的一个福音,对后来者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网络在此次集体签约中起了关键作用,准业主们通过网上论坛紧密联系,热烈讨论,既公开透明,也利于团结,最后签约的业主发展到160多人。集体维权不仅降低了每个业主的维权成本,成功律也大大高于个人维权。一个人的房子五十万元的话,一百个人则是五千万。虽然发展商的房子不愁卖,他可以看不起几十甚至几百万的销售金额,但几千万的金额就得引起他的重视。这是发展商最终妥协的关键所在。
【小结】集体维权才有力量
从上述三个业主维权案例可以看出,还是业主委员会力量大,尤其是通过民主程序成立的业委会,业主维权应该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1.核验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代表业主伸张权利);2.知情权(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3.选择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4.监督检查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5.收益权(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6.请求权(为维护共同利益而请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
这些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想了解一下本物业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一般不接待单个业主,而只对业委会。因此,业主只有通过业委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委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业委会的出现,能使单个业主摆脱弱势地位,无论是与开发商谈判,还是委托律师解决,其优势都是单个业主无法比拟的。业委会是协调业主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载体。同样,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

团结才有力量
【案例四】上一篇「农民抗税」案
【分析】蒋大清开始抗税时是孤军奋战,加上准备不充分,结果无功而返。后来他改变策略,一面带头不交不合理费税,一面将基层土政策违背中央文件之处向农民广泛宣传,团结了成千上万的农民一起抗税,结果是哪怕地区书记和专员带着几百个警察来了,也拿他们没有办法。这个案例说明,团结才有力量。
【案例五】上一篇「孙志刚案」
【分析】孙志刚个人面对不公正的国家机器,虽然英勇抗暴,但结果是悲剧。然而,他没有无谓地牺牲,他的死震撼了全国和全世界的华人,在海内外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中国政府终于作出改正,废除了恶法。网路和媒体在此案中也起到关键作用,而国家机器是难以控制网上虚拟空间的,其中团结起来的千万人,看似无形胜似有形。
【案例六】上一篇「甘地在南非」
【分析】甘地在南非,虽是受人尊重的律师,但作为一个个体,白人还是将他从火车的头等舱赶了出来,也不许他从与欧洲乘客共乘马车,而必须与驾车人一同坐在马车外。然而,当他发动在南非的印度人一起抵抗恶法,虽然数千人被捕下狱,甘地自己也三度入狱,但最终白人统治的南非政府不得不退让,撒销了歧视印度人的登记法案和其它法律。
【案例七】上一篇「抵制公车」行动
【分析】和南非的印度人类似,美国的黑人也受到白人的歧视。如果一个黑人在公共汽车上坐了专门给白人的好座位,就可能被警察抓起来。然而,当五万名黑人在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抵制公车」行动,美国白人政府终于宣布所有各州各地方的种族隔离法律都是违宪的,自然也废止了黑白分离的公车政策。
【总结】团结才有力量
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最终结束了美国对黑人的歧视,使黑人获得与白人平等的权利。甘地在南非领导的抗争,结束了那里对印度人的歧视政策;他在印度领导的非暴力运动,最终结束了英国人的殖民统治,使印度人民获得独立自主的权利。这对中国受到的歧视与不平等的农村人口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中国的农村人口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实际上是二等公民的待遇,比如收入、纳税、教育、社会保险、人大代表比例等等诸多方面,境况都比城市人口差得多。也就是上一篇提到的「结构性暴力」的结果。这些不公平待遇的最终改善,有赖于农村人口自觉而自发地借鉴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的方法进行长期的抗争。蒋大清领导农民抗税、荆庄村村民罢免村委会、汉源库区民众大规模抵抗对他们的权益侵害等等成功案例,只是火山的一角。
社会其它弱势团体或阶层也是一样,只有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团结可以首先解决自身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最终还能使自己所属的阶层得到与其它阶层一样的公平待遇。团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结成外来人口协会、矿工安全监督小组、社区自治会、农会、商会、行会、独立工会、香会、练功同修会、家庭教会互助会等等,有些已经可以正常成立和注册,有些虽然在目前还不能正式成立,但可以结成非正式的松散联系,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也可以慢慢正式起来。实际上,目前中国社会八成以上的民间团体都没有正式注册,这不是大家不愿意注册,而是政府有顾虑,或相关法规还不健全、相关机构设施不配套的缘故。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现阶段可行的实例:如何组建业委会。
如何组建业委会
1.发起倡议。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首先联系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召开业主大会。
2.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需要有建设单位成员参加。最好由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3.起草章程。筹备组成立后,就要立即起草业委会章程,决定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委会工作的参选业主名单及其资料,并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居委会。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成立大会。
4.发送选票。将草拟的业委会章程、所有参选业委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5.公开验票。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进行(任何业主有权参与监督)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章程通过。在业委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委会委员。
6.选举主任。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完之后即可开展工作。
7.报送备案。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委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委会章程报送区、县房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业委会一旦成立备案,即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进行集体维权。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方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二、以业委会的名义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只限于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超出此范围则不能以此名义提起诉讼(如业委会自主从事物业管理或经营活动形成的民事侵权或合同违约诉讼;部分业主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以业委会名义从事的经营和物业管理活动造成民事侵权和合同违约;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委会]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三、业委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如果来不及成立业委会,也可采用集体签约的方法进行集体维权。业主集体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内部报酬机制,尤其是反搭便车机制。维权领袖应该获得商业回报,工作人员应该有工资。让正义的人获得回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往正义;维护正义的人若都破产,流离失所或遭受无妄之灾,就没有人去维护正义。许多维权活动失败的原因,在于维权代表们是无偿工作,而集体诉讼需要漫长的时间,几乎没有人能免费为大家服务这么久。反搭便车机制的重要性,可从一个实际的例子看出:北京某楼盘业主维权,开始三百多户参加,当要付费时大部分人就走掉了,只剩十多户,集体维权胜利后,这十多户得到的赔偿是其他人的两倍多,多得十几万的赔偿。集体行动的核心是使大家能够步调一致地向前进,实际上是一个委托过程,目前可以按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一步步建立这些委托机制,办法就是签协议、付费。签字,培养的是契约精神;付费,是至关重要的利益激励。在规模较大的集体维权中,还有一个关键是保护代表。通过正式的选举或委托,维权代表与业主之间就建立起一个明确的关系,代表遭受打压,就是全体业主遭受打压;保护代表,就是保护自己。

如何罢免村委会
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至21条(见本手册附件),基本流程如下:
1.发起倡议。联系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收到联名倡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如果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可向上级民政机关反映。根据规定,民政机关具有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任务。
3.申辩与辩论。在村民会议上,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倡议罢免的村民可以根据事先收集的资料和证据进行反驳与辩论。
4.投票表决。村民会议经过申辩与辩论后,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则罢免有效。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分析,来说明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案例八】上一篇「罢免村主任」
【分析】荆庄村村主任未经村民会议就将集体财产易主,违犯了《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第5款。他辩称有14位村民代表的签名,实际上是私下逐个签的名,并未开会,而其中五个签名也非村民代表,也违背了同一法律的第21条。因此,村民们提出的罢免理由完全成立,当地法院也作如此判决。不过也不要被这一例子迷惑,实际上,提出罢免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征集到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就足够了,在此情况下就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如果会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就有效。这是《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明确规定的。当然,一般的罢免案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村委会长期蔑视村民权益做出了大量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的结果,罢免前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村委会成员的恶行,对争取到足够的联名和投票,还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九】先进村村委会罢免案
甘肃省西宁市城东区先进村有500余户,由于村委会不经村民大会而非法行事,致使村内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80%的土地被征用或出租,人均占有耕地从l亩多变为不足1分,该村也从远近闻名的「百万村」成为「问题村」、「困难村」。2001年2月8日,400多户愤怒的村民聚集到村委会大院,贴着标语,喊着口号,对六位村委会成员提出33条罢免理由,到会村民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罢免」了村委会全体成员,部分村民还砸了村委会办公桌上的玻璃板。省市两家较有影响的媒体在显要位置报道了这一消息。由于未经正式投票程序(口头、联名或举手等并非正规形式的罢免程序),不合《村委会组织法》和本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这次「罢免」很快被市领导否定。罢免被否定,激起了村民们更大的愤怒,多次准备集体上访省委、省政府。面对强大的压力,上级民政机构迅速召集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由11人组成的先进村罢免委员会(因村委会现任6名成员全部被列入罢免对象,不便再召集村民大会),临时负责罢免会议的筹备事宜,推选出会议主持人、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若干名。并以最快的速度帮助他们设计出《选民登记表》和《罢免票》样,制定了严密的会议议程,三个小时就基本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下午五点正式开会时,六个村委会成员自动放弃了申诉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投票、唱票、计票,下午六点正式公布投票结果。六名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票数全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票,罢免有效。(来源:青海省民政厅政权处)
【分析】对罢免程序具体细节的了解不足,是许多罢免案不成功的重要原因,虽有相关法律不够细致和明确的原因,许多村民比较情绪化也是一个主要原因。罢免过程中,有些村民甚至做出过激行为,使本来有章可循的罢免程序变得复杂和棘手,从而影响了罢免方案顺利进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毁坏公物的行为很容易降低罢免行动本来的正义性,有时还可能成为罢免案被否决的主要理由,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因为它损害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总结】全国性的《村委会组织法》有许多细则未加规定,这就需要查阅本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比如对村民小组长的罢免办法,一些省份有明确规定,与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完全一样。类似于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人大代表也有许多相关法律,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乡级则需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这方面的详情参看本手册附录。
农民集体维权从最初烧政府房子开始,逐渐走向理性的抗争,从依法抗争到以法抗争,抗争焦点从税费争议到土地纠纷,采用的方式从上访到罢免,已经出现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可以预计的是,今后的抗争范围不仅是从村乡镇走向全县联合,而且会走向市、省甚至全国性的联网,从罢免村委会到罢免县市人大代表,直至要求取消对农民整体的歧视性法律,比如人大代表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人口的人大代表占人口比例只是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换言之,农村人口的政治权利只有城市的四分之一——这样的歧视性法律,及要求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工作机会等等最基本的权利,与城市人口一律平等。这样的民权运动,已在神州大地悄然兴起,在可预见的大规模民权抗争活动中,能不能坚持非暴力的理念和行动,是未来中国社会能否稳定发展、农民阶层能否最终获得平等待遇的一个关键所在。

如何开会
我们要成立社团、推选代表或一起做任何决策,都需要开会。关于如何开会,这里只扼要介绍一些基本要点,在我们这套维权系列的《开会手册》中还有更详细的叙述。
不同性质的会议有不同的流程。比如一般性的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等,不需要太多的会议准备,会议期间也不必严格遵守严格的议事规则。下面是一个比较规范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议召开前后需要做的一系列工作。
会前准备阶段的工作,总体而言有如下九项:
1、发起人聚商;
2、推动其他人参与;
3、起草会议计划书;
4、场地预订与设施准备;
5、起草会议文书;
6、发出会议通知并跟踪回馈信息;
7、具体落实会务工作;
8、媒体造势;
9、消除影响会议顺利召开的因素。
会议进行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1、会议接待;
2、讨论议题确定议程作出决议;
3、会议记录;
4、维持会议秩序等。
会后工作主要有:
1、会议资料:会议资料的收集和资料的保管;
2、会议的结算:各合作方对帐结算,开具发票;
3、通讯录:制作通讯录并发送与会人员;
4、总结:对整个会议流程进行详细的总结;
5、会议内容呈报及组织注册。
开好会议的几个要点:
熟悉会议规范:会议要讨论,讨论难免有争议,所以要循一定之规则,即「议事规则」或「会议规范」,有关详情可参考本系列手册的《开会手册》,这里介绍的只是一些简单的要点。
议程会前发出:临时通知开会,没有会议资料,不让人提案,甚至连个议程都没有,这样开会大家两手空空,不知从何讨论起。所以,正式或定期的会议,应该发出会议通知,并征询出席者提案,开会前准备好议程资料,并在会议前让与会者知道。良好的准备是会议成功的开始。
提案事先沟通:很多人不懂如何提案。提案要清楚明白,最好要有说明和办法,不要提一些不知所云的议题。重大提案最好先找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事先沟通有助于会议的讨论和进行。
工作报告简短:很多会议几乎都是在做工作报告,大家轮番上阵作报告,报告完大概就散会了。为了让大家的耳根清静,应该明确限制发言时间,要求报告简短,最好要求工作报告在会前以书面呈现,这样在会上就不用多罗嗦了。
发言沙盘推演:开会是要讨论事情的,当然要让出席的人讲话,但会议的发言要有方法,先讲主张再说明理由,不要讲一大堆却没人听得懂。为了让会议开得有效率,必要时可以限制发言的时间和次数。如有高度冲突的议题,发言可以事先沙盘推演,安排发言的重点和顺序,经过一两轮辩论后就应该利用动议让议案进入表决,免得大家罗哩罗嗦或死缠烂打。
避免长篇大论:开会最怕主持人讲个不停,或发言者跑题乱无章法,讲了半天也不知所云。这时为了节省时间,让会议开得有效率,就应该善用各种会议技巧,适时地提出「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等程序动议,要求主持人制止不礼貌或远离议题的发言,该搁置就搁置,该停止讨论就停止,该散会就给他提散会。
善用程序动议:开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的称为提案;开会时以口头形式临时提出的为一般动议;程序动议则是会议中调整程序的请求。提出程序动议,发言有优先权,但须主持人同意,且只能讨论程序问题,而不可滥用去讨论别的议题。
议程随时掌控:会议的进行要尊重与会者,而不是主持人一人说了算,也不必忍受少数人漫无限制的发言,会议开始要确认议程,然后要求主持人按照议程主持会议,如果觉得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变更议程,随时掌握议程的进行,这样开会更有效率。
确实要求表决:议而不决,提了案也发了言,但主持人就是不表决,不经会众同意就把议案给封杀了,这是主持人常犯的毛病。其实,主持人的责任是依序将议案付诸讨论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没有理由不让人表决。
纪录要求正确:很多会开完就算了,根本从来没见过会议纪录,甚至结论被改了也不知道。开会是为了「达成决议」,决议在会议纪录呈现,会议纪录可以说是开会的成果,所以要关心会议纪录,要求会议纪录要让与会者过目,书面通知或下次会议确认都可以,但最简单的办法是发封电邮给每个成员。
决议确实执行:开会是为了「达成决议」,更是要「解决问题」,开了会,形成了决议,不执行也枉然。所以花了时间来开会,更应该关心执行的情形,要求下次会议要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要求决议确实被执行,不执行再想办法处理。
通常的筹划流程
非暴力行动,就跟军事行动一样,准备愈充分,胜算就愈大;反过来,草率成军,不教而上阵,往往打不过训练有素、严阵以待的对手。不管是百万人大示威,或人数不多的静坐抗议,或只是一个人的孤军奋斗,事前的计划与准备,较能保证你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何搜集各种信息、如何选择适当的诉求、行动的地点与时机、如何训练、如何建立行动小组、如何下达最后通牒……这些都需要计划与准备。甘地是个中高手,他尤其重视非暴力行动的准备工作。要是碰到突发状况,如领头人突然遭到逮捕,为了表示抗议,要采取立即的反应,如大规模的示威,这怎么有可能好好准备呢?事实上,非暴力行动的领袖平日就应准备,一旦状况发生,如自己遭到逮捕,就该有第二顺位的干部,接续非暴力运动的推展,甚至平日就准备好,一旦第一线领袖被捕,应该如何应付突发状况。再者,平常的组训工作,就该对突发状况有事先的沙盘推演,才不至于遇事手足失措,主动权落入对方手中。
以下,我们按顺序逐项讨论各项准备工作。
搜集资料
一九一七年,印度北部有个地方叫查姆帕兰,那里的佃农备受地主剥削与压榨。甘地得知后,便专程前往了解实际状况。甘地和同仁到了那里,并没有立即带领民众抗议示威,反而花相当长的时间,日复一日的访谈将近八千名佃农,并记录下他们遭到地主剥削的情形。最后拥有了相当完整的资料,证明佃农确实遭到了严重的剥削。甘地这时才开始教导民众如何进行非暴力抗争。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没有搜集充分的资料和准备,不要贸然行动。因为,非暴力是对付不义的,若是我们所诉求的目标含有不义的成分,如要求特权,或有诈欺成分,比如捏造对方的缺点,那么,纵然你发动非暴力抗争,一旦事实真相被抖出来,你的道德形像大大降低,对手的正义面相对提高,这样一来,你的抗争行动较不易成功,也不符合非暴力「以正义对抗不义」的原则。
搜集资料的重要性,也可从上一篇介绍的农民抗税案中看出。蒋大清起初抗税时,就是因为资料准备不充分,自己也不自信,结果上告无门无功而返。而这之后,蒋大清仔细研读中央和省里有关减负的文件和报刊,还义务向农民宣传中央文件精神,以后再团结一心据理力争,那些土皇帝就拿他们没办法了。
需要搜集的资料一般分两类:现行法规和违规证据。现行法规包括相关法律、中央文件、相关报道。违规证据包括地方土政策、合同、合同附件、收据、当事人口述记录等内容。整理证据时,最好一式复印叁份,连同授权委托书陆份,准备交给律师处理。最好全部文件都放入透明塑料袋,标上标签,分类收藏。
通过互联网搜集资料是一个快捷的方法,许多国内网站就可找到多数现行法规,本手册附录中有很多相关网址,若必须到海外网站查找,可用附录中介绍的突破封锁的方法。
明确诉求
一九三O年甘地领导「食盐长征」,其诉求非常具体而明确——废除「食盐法」,让印度人民人人都可以自由制盐。他在海边抓起了一把盐之后,全国各地群起效尤,也公然违法制盐。英印当局不得不逮捕甘地,他的干部则随后跟进,当局愈抓愈多人,最后大英帝国只好低下头来,跟他的被统治者的领袖进行谈判。从此,印度人民又可以自由制盐,这次行动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这段历史显示,诉求具体而明确是抗争行动的关键。虽然甘地最终争取的是印度人民的彻底自由与独立,但在每一个具体的行动中,提出的却是很具体而明确的诉求。推动美国民权运动的马丁?路德?金也曾检讨,诉求太多,焦点就会被模糊掉了。他说︰「我们过去所犯的严重错误中有一项,就是力量太分散。我们曾用尽心力去攻击各种种族隔离政策,却没有挑选一项主要的议题,作有效的打击。」后来他领导「抵制公车」行动,也是因为诉求具体而明确,而取得巨大的成功。
非暴力的目的并非是吃掉对方,而是要争取平等谈判地位,解决双方的冲突。尤其是维权活动,应该争取「双赢」,这样对方也比较容易接受,最终作出让步。提出一个包罗万象的诉求,结果很可能是高估自己的实力,对方根本不可能接受。纵然对方被迫坐到谈判桌,但抽象而大包大揽的诉求,如自由、民主、司法独立等等,实际上并不利于谈判,即使暂时胜利了,以后也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非暴力行动者应衡量自己的实力,提出一项或几项具体而明确的诉求,赢得一点后,再提其它诉求,再赢一点……这样以少积多,积少胜成大功;最好不要一下子就提出太多的诉求,这样只会增强对手顽抗的意志,更难达到全面的胜利。
要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诉求,最好征求律师的意见,尤其是维权活动中,律师的参与至关重要。
选择地点时机
对于需要顾请律师的维权活动,一般不需要考虑时机,资料收集好了、诉求具体明确了,就应该立即行动;如果在现行司法框架内能解决问题,也不需要举行示威抗议,也就不存在地点的问题。但在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无论维权行动还是更大规模的民权运动,都需要采取示威抗议等方式,迫使对方作出让步回归正义。
许多人以为,示威游行最好去大城市,尤其是闹区,人多场面大,效果才好。其实,什么地点最适当并没有一定的原则,这要看你所处的情况,与你希望达到什么效果,方能决定那里才是最佳行动地点。我们再看看甘地「食盐长征」的例子。
甘地食盐长征的目的地,是在印度西部孟买湾的丹地海滩。这个地方,知道的人不多,也没什么特别意义。甘地为什么要挑选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偏僻海滩?为什么不在大港口的海岸制盐呢?他何苦要率众长途跋涉四百公里来这么个地方呢?这是因为它符合非暴力行动的「争取广大的第三方」的原则。以这个地点作目的地,可以使甘地与他的信徒们足足走了廿四天。这段期间,他可引起众人的兴趣,而注意到他这项公民不服从行动。
一九六O年代,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是个反核积极份子。有一次,有人提议在伦敦市中心举行大规模的反核静坐示威。罗素却主张,为了效果起见,与其在市中心区静坐,不如去坐在导弹发射基地前。他认为这有三大好处︰(1)去那儿进行公民不服从的静坐,很容易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支持;(2)去坐在那儿,虽然政府不高兴,可社会大众不会反感;(3)这样的行动,一般人看来还不像是颠覆性或无政府主义的。即使是那些漠不关心政治的人,也不会给他们带来不便。
前面我们说过,非暴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去争第三者的支持。因此,用这标准去衡量,当我们准备发动非暴力行动时,地点的好坏,就看是不是能引起广泛的注意与支持,不一定要在大城市,如甘地挑了偏僻的海滩;也不一定要在市中心,如罗素属意远离市中心的导弹基地。
另外,对时机的考虑有时也极为重要。一九八九年北京学生决定在苏联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来华访问前三天进行绝食请愿,选择的时机就非常合适。当时全世界本来关注的是中苏中断了三十年的首脑会晤,因此有上千记者到北京采访,结果学生绝食却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使学生运动争取到了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同情与支持。那次运动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时机不适当,而是其它几个环节没做好,尤其是诉求不具体明确和组织仓促。当时在地点的选择上也没有很好斟酌,比如五四纪念活动,本来北大学生的建议是在学校附近的一个荒地集会,用这样比较低调的方式回应赵总书记那时的温和态度,但最后多数学生还是选择了天安门。尤其是在天安门绝食之后,运动从校园扩展到整个社会,结果在组织仓促的情况下很难收拾。另外,这场运动能上不能下,也与参与者也没有经过良好的训练、没有广泛建立具有战斗力的行动小组有关。
建立行动小组
非暴力的组织型态,最好是由下而上的草根组织。因为草根组织,比精英组织较能有效动员群众,而组织的动员能力愈强,愈能展现抗争的力量。前面我们说过,非暴力并不依靠什么圣人来推行,普通人只要经过训练与教育,就能成为优秀的非暴力行动者。非暴力之所以有力量,靠的不是精英领袖,而是普普通通的人。只要他们有决心,有勇气,就能追求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想要的世界。非暴力的草根组织,可以动员举行为数几人的静坐抗议,也可以举办一场百万群众大会。不论抗争人数多寡,平常的非暴力组织最好以小组的型态运作。尤其在专制社会,大规模组织或大型的公开集会很容易遭到破坏,小组织的灵活运动更显得重要。
行动小组的人数最好在五至十二人。这有如下好处︰(1)利于自由、积极、不间断的讨论;(2)成员容易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并使小组成为具有独立作战能力的单元;(3)可避免内部分裂成派系;(4)方便找到一个房间开会,避免租借或寻找大型聚会场所的麻烦;(5)开会时可避人耳目或遭到干扰。通常军队以十二人一班为一基本作战单元,往上推则有连、营、团、师、军等层级组织。非暴力组织也是一样,最好以小组为基本单位,但也应作横向联系,而形成地方、地区、全国甚至跨国而为国际性的组织。当然,两者比较还是有很大差异,前者以暴力作武器,后者以非暴力作武器;前者强调由上而下的指挥,后者注重由下而上的参与。但两者都需要良好的训练。
这样的行动小组,可以是一个纠察小分队,也可以是从事某项具体行动的专门小组,如资料收集、策略研究、起草文告、制作文宣材料、张贴散发、技术支援、财务后勤等等专门小组。
训练
非暴力行动最大的隐忧是「不教而上阵」。想想看,参与示威的人都是来看热闹的乌合之众,任凭「非暴力」口号喊高,却禁不起刺激和挑衅,而酿成暴力事件,不但破坏非暴力原则,也会给对方提供镇压的口实。显而易见,参与者接受非暴力训练的人愈多,维持非暴力纪律的纠察愈训练有素,那么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就愈低。否则暴力收场的可能性愈高。别把「非暴力」当作口号,有训练有纪律才能保证切实做到非暴力。
一般人面临打击,其反应有三种︰逃、反击、或瘫痪无力。但非暴力行动者却不逃、不反击、也不会瘫痪无力。他不是天赋异能,也不是奇人异类,他经过了训练。欧美一些非暴力运动团体,如反核、女权、反战、环保团体等等,常常举办各式的非暴力讲习班,训练面临暴力打击时如何坚守非暴力的原则。例如,接受训练的人在模拟的警民对峙状况下,躺在地下,被人拖走,或在棍棒殴击下,仍然面带微笑,而不青筋暴露,拳脚齐上,以暴制暴。也许有的人会怀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要「爱你的敌人」,这种圣人境界,我们凡夫俗子怎么学得来?事实上,只要经过训练,任何人,不论性别、体力、信仰、教育程度等等,没什么不同,通通可以学到非暴力的技巧。非暴力不是一套复杂难懂的理论,它是一种实践哲学,只要你学习,你就能使用。
非暴力并非圣贤专利品,它是一般人皆可得到的日用品。一千年前很少人懂得几何学,自从印刷术发明之后,再加上教育的普及,一般大众都能懂,也能解得出几何问题。军中纪律训练,就像是另一种工具,透过它,普普通通的人也可以成为骁勇善战的战士。同样的,甘地就是运用这种纪律训练,把成千上万的印度农民,他们并不是圣人,只是普通人,转化成非暴力的行动者。
下达最后通牒
非暴力行动者不搞秘密活动,不发动偷袭。依照非暴力的公开性原则,采取行动之前,他会把行动的诉求、行动的方式、行动的地点,与行动的最后期限通知对方,如果对方仍不理不睬,或让步的幅度不符合要求,那么,非暴力行动将如期进行,这就是下达最后通牒。非暴力行动者下达最后通牒,表明了他公开反抗的决心,而不是搞秘密的突击行动;他表明了反对的是不义的制度,而不是执行制度的人。如果对方答应了要求,这表示最后通牒有效;如果对方不理不睬,这正可以给非暴力行动者名正言顺的理由,对抗不义的法律制度。
一九三O年三月十二日,甘地展开「食盐长征」,要求英印政府废止「食盐法」。行动前甘地写了一封信给英国总督欧文爵士,说如果在十一日前,欧文仍不想废止这项不义的法律,那么,他将率众公然违反「食盐法」。他又扬言,如果欧文一开始就把他逮捕,那么「成千上万的印度人民,在我被捕之后,将很有纪律的继续前进。他们将公然的触犯食盐法,并乐于接受那项法律对他们的处罚。」甘地又强调,「我这封信,绝不是要威胁你,而是身为一个民事的抵抗者,他应尽的一项简单而神圣的义务。」在信的结尾,甘地这样签名道︰「我仍然是你诚挚的朋友。甘地敬上」
一九五二年,南非反种族隔离政策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在发动一项「抗法运动」之前,也对南非白人政府下达一项最后通牒︰「非国大代表大会一致决议,要求南非政府当局,在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废止上述各项种族隔离法律。如果你们无法做到的话,非洲民族议会将订于一九五二年四月六日当天,在各地举行各种抗议示威及集会,当作我们抗法运动的第一步。」
最后通牒有一个效果,那就是它宣示了战斗的时候快到了,从而鼓舞内部士气,提升为正义牺牲的精神。让我们听听南非反种族隔离领袖阿曼卡特拉达(Ahmed Kathrada)在一九五二年抗法运动发动时,振奋人心的一段话︰「行动的时候到了﹗我们已经跟白人政府谈得太久了。我们已经被压迫了三百年了……朋友们﹗三百年过去了,现在我要说的是,时候到了﹗我们要跟白人谈,用他们唯一能懂的语言来谈,那就是︰战斗的语言﹗」
前面曾提过,非暴力是积极主动的。下达最后通牒,就是积极主动。我们不等待对方摆好阵势,才来想如何破解,下达最后通牒,就是丢给对方一个难题,要么谈判,要么面临非暴力的战斗。这样,主动权就操之在我。
不过,有一点必须注意,下达最后通牒,千万不可高估自己。话讲得太满,实际上无力执行,最后通牒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例如,要发动一场示威,一开始就讲全面罢工、全面罢市、全面罢税、全面罢课,又如「百万人大示威」,或「抱必死之决心」,可是,一旦对方对你不理又不睬,你根本就没有准备展开那样的示威,或场面冷冷清清,又草草收场,根本没有破釜沈舟的决心,这种最后通牒,最好少下为妙。
总之,事前周密的准备、完整的训练、强有力的组织等各种因素具备,才能使你下达的最后通牒发挥预期的效果。
选择行动方式
在下一篇〈行动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198种非暴力行动方法。具体选择哪些方法,行动者得因时、因地、因人而灵活运用,针对某种情形该使用某些方法,取于下列因素︰
1. 双方的传统习俗;
2. 一般民众,参与抗争者及其领导人对非暴力行动方法的了解程度和经验;
3. 一般社会、政治情势;
4. 一般民众、行动者及领导人对承受镇压所做的准备;
5. 对方目的之性质;
6. 对方所能动用的资源(行政系统、镇压手段等);
7. 对方准备使用手段的残忍程度;
8. 对方对非暴力阵营的依赖程度;
9. 行动者的人数,和他们受社会群众支持的程度;
10. 行动者和领导人的素质;
11. 抗争的原因;
12. 计划中行动的实际状况。
对话与谈判
事先准备好对话与谈判,对非暴力行动的成功至关重要。这对于较小规模的维权行动或较大规模的民权运动都是如此,不过,二者处理对话与谈判的态度却有一定的区别。经济性的维权行动的对抗性相对而言比较低,面对的对象可能是对方本人、对方的律师、法庭或上级机关,动用军警镇压的情况相对较少或程度较小,这时就可能直接通过对话与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达成维权的目标。在对方作出让步,或签订新约,或获得法庭判决,或得到上级领导的干预的情况下,一般也就到此为止。
但对于较大规模的民权运动来说则不然,哪怕对方作出了让步,其承诺也不太可靠。有时是对方自己在稳定局势后下反悔,有时是对方受到其上级的压力而毁约。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1930年英印政府对甘地的妥协,后来还是撕毁了合约。又如1980年波兰团结工会领导的罢工虽然取得了胜利,但一年后在苏联的威胁下,波兰军人政府成立,就立即将之前的妥协承诺收回,并禁止了团结工会的活动。这就需要准备长期而反复的斗争,抗争-谈判-达成妥协-对方撕毁合约-再抗争-再谈判-再达成新的妥协……如此循环,逐步形成越来越大大压力,取得越来越大大胜利,直至最终的完全成功。
面对镇压
镇压可能采取的方式有:新闻检查、查封资金和财产、切断通讯联络、施加经济压力、强迫雇人单位解雇、逮捕、监禁、征集入伍、送去劳改或劳教、派遣特工挑拨离间、恐吓、殴打、暗杀、严刑拷打、戒严、处决,或对其他人进行报复等。镇压的轻重和方式随着各式各样的因素而变化。对于非暴力行动的镇压,由于可能损害镇压者的目标,所以与对于暴力叛乱、游击战争或传统战争所实施的镇压相比,统治者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采取更多的克制。
统治者采取暴力镇压,正是非暴力行动能够对现存秩序产生威胁的证据,同时也确定了非暴力抗争方法所具有的力量。镇压与残暴并不足以使非暴力团体放弃行动,正如战争中不因见到敌方军事行动而放弃自己的行动一样。非暴力行动,本来就是为倾向使用暴力的压迫者而设计的。残酷镇压可以向广大的第三方生动地暴露政府的残暴本质,有可能使对方所得到的支持进一步被异化,并且增加非暴力抵抗者所得到的援助。
镇压并不必然导致屈服,「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拒之?」当局为使惩罚有效,必须使惩罚在民众头脑中发生作用,使其产生恐惧而选择屈从。但是,正如战争一样,也可能是战斗计划与纪律或某种压倒一切的忠诚感而择善固执,使选择非暴力的民众无畏地坚持下去。许多案例证明了这一点,民众如前线的士兵一样,学会了克制恐惧,甚至干脆忘记了恐惧。「阿根廷母亲」就是这样一群人。1974年至1983年阿根廷军人极权统治期间,近九千人失踪,大多是青年。「阿根廷母亲」戴著白头巾,带着她们「失踪了」的孩子或丈夫的照片,坚持每周四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五月广场上步行请愿列队游行,全然不顾荷枪实弹的士兵。「阿根廷母亲」最终汇聚成一股举世关注的力量,1983年阿根廷恢复民主制度,政府成立「全国失踪委员会」,帮助她们寻找失踪的孩子或丈夫。在上一篇的成功案例中,也有因为抗税赶走武警的宜宾农民、在收容站抗暴至死的大学生孙志刚、直面近万武警保卫家园的汉源库区民众、在南非和印度反抗歧视性法律而不怕警察拘捕、殴打与枪杀的印度人、美国「抵制公车」行动中不怕逮捕无所畏惧的黑人,以及一九八六年二月封锁了道路阻挡前来镇压的坦克的大批和平的菲律宾人民。他们最终都取得了胜利。
遭受镇压后,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留镇压证据,如照片、录音录像、血衣、医师证明、死亡名单等等;(2) 照顾受害者及家属,包括死难者、伤残者、被捕人士、受迫害人士等等;(3) 藏匿和保护领导人,使他们能生存下来以等待时机继续抗争;(4) 拒绝遗忘:公布证据,讲述历史,教育后来人。这些都可以避免以后的抗争活动再从零开始,使运动始终处于低级水平而难以成功。
如何巩固成果
在非暴力行动期间,或取得阶段性胜利时,或取得最终胜利时,都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巩固已经获得的成果。这些措施包括:
1、推选代表;
2、形成社团;
3、产生领导班子;
4、形成监督机构;
5、使组织有效运作(参与热情与决策效率的关系处理);
6、有效地保护代表;
7、登记注册社团使其合法化;
8、确定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维持纪律的方法
拿破仑曾说,打赢一场战争,相关因素很多,纪律占75%。非暴力抗争也一样,极其强调纪律。甘地说,如果没有钢铁般的纪律,光凭非暴力行动就想使四万万人民获得自由,这是不可能的。计划和纪律加之崇高的目标,可以使非暴力抗争团体不顾危险而坚持下去,并进一步抵制压迫者,减少对方所施的暴力,扩大赢得胜利的机会。只有维持住纪律,非暴力才能展现其力量。纪律愈严格,行动者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也和战争一样,非暴力行动并不保证一次成功,我们必须准备好,可能要付出相当的代价︰(1)可能经常挫败,或短期内看不到成功的曙光;(2)将面临各种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身体摧残,或丧失自由甚至生命;(3)一些人可能禁不住对方的打击,而无法坚守非暴力原则,最后以暴力相向,从而原来的正义诉求被暴力阴影所蒙蔽。最后这一点,尤其需要我们注意维持纪律。
要切实维持纪律,我们不能心存侥幸。也许大家都有一些非暴力抗争的经验,也许队伍中刚好没人挑衅,也许正好大家都是谦谦君子行为比较克制……,但是,一旦上面某一项因素刚好并不是这样,一场非暴力行动可能演变为双方棍棒齐飞,催泪弹与汽油瓶你来我往的场面。非暴力行动恶化为流血暴动,将使原本高贵的诉求变得模糊,对方垄断的媒体正好大肆报导遭到「暴民」攻击后警方人员伤亡多少,建筑物及车辆损毁多少。再者,非暴力行动所要争取的广大的第三方,更因爆发暴力事件而对我们这边望而却步,不敢支持。
这里举一个例子: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六日,美国纽约一位非执勤警察枪杀了一个黑人。两天后黑人「种族平等议会」动员各国各地分会,群聚纽约,坐在警察分局前的马路上示威。他们要求成立一个民间委员会调查警察暴行,并要求警察局长下台。警方几度想驱散示威者都没成功,便逮捕了带头人。示威群众听到消息,便向警方丢砖头、玻璃瓶,后来飞出一枚汽油弹,掉在一辆警车上面。警方开枪还击,一场暴动便开始了。纽约各处的黑人区都爆发了流血冲突,持续到第四晚暴动才结束。于是,整个社会的焦点不再集中于起初的警察杀人暴行,也不再关切怎样成立民间调查委员会了。
非暴力不应只是装皇,也只不是美丽的口号。它必须靠我们的努力去维持纪律。维持非暴力纪律,有下面六种方式︰
1、呼吁与声明。用抽象的宗教道德性方法维持纪律;
2、行动准备纪律规定。用印在传单或小册上的具体条文,让参与者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宣誓。由内而生的纪律约束;
4、纠察队伍。由外而来的纪律约束;
5、状况演习。事先模拟各种状况,建立从容应变的信心;
6、停止行动或完全取消。
下面我们逐项讨论。
呼吁与声明
非暴力行动的组织者常在展开行动前,或就在行动现场,以口头呼吁或发表声明,要求参与者维持非暴力纪律。一九三三年五月八日,越南佛教徒为了宗教自由,发起一场示威,竟遭政府开枪射击。第二天,佛教领袖释谭超发表公开信,要求全越南的和尚、尼姑及佛教徒「以秩序井然的、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来保护我们不容侵犯的宗教。」甘地、马丁?路德?金、或一九五二年南非「抗法运动」的领袖们,也都常常在行动之前,发表声明或演说,呼吁参与者必须遵守非暴力的原则。
这种呼吁与声明并非最有效的方法,在没有其它条件配合,如强有力的组织、有效的纠察队伍、参与者充分了解领导者的决心等,碰到对方暴力来袭,往往这边就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了。更糟糕的是,有些领导者开始高唱非暴力,面对暴警压境时竟情绪高张,而鼓动群众大干一场。最糟的是,有的领导者在现场声嘶力竭高呼「非暴力﹗」,但一看苗头不对,暴动即将爆发,又担心被捕,就中途开溜,把群众丢在现场,任他们跟军警对抗。因此可知,口头的呼吁与声明虽然是维持纪律的一种方法,但若没有其它方法配合,效果并不太好。
准则与纪律
把非暴力的行动准则与纪律规定,印在传单上发给参与行动的人,也是一种维持非暴力纪律的有效方法。这样,民众比较不会状况不清,惶恐不安,或情绪高张,诉诸暴力。据金夏普的研究,这样的传单,内容可包括以下几项︰(1)简明解释行动计划是什么;(2)非暴力的原则是什么;(3)为什么要采取非暴力;(4)遇到各种不同的状况,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这样明确的准则与规定,一来可使每一个参与者事先「沙盘推演」,使他知道自己在这场行动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再来,若有暴力冲突发生,纠察或干部前往制止时也有所依循,也不至于被那些想诉诸暴力的参与者反讥为「怕死」或「胆小」,而执行不力。
一九六二年,纽约市十二个和平组织共同印了一份传单,供示威人士维持纪律之用。有部分内容如下︰「对那些反对我们的人,我们不但要去了解,并且要尊重他们,他们有权拥有自己的意见,也有权说出心里想说的话。我们的态度也应该是非暴力的,我们说话时,不要对人怀有敌意,如叫骂他人或人身攻击。我们唱的歌,我们呼的口号,也必须符合非暴力精神。」六O年代,英国「反核行动委员会」也曾印发类似的传单,上面有如下的规定︰「千万不要用言语或动作去挑衅他人,引起对方使用暴力还击。只要态度不卑不亢,我们的胜利将早日来临。如果不同意见的人骂你、嘲笑你,请你千万不要叫骂回去。有人对你恶言恶行,你最好保持沉默,并还他一个善意的微笑,然后继续前进,勇往直前。」
这类行动准则与纪律规定,最好在采取行动之前,就透过组织者,与参与者有充分的讨论机会。参与者了解愈清楚,组织者就愈能贯彻非暴力的纪律。反之,印了琳琅满目的准则与规定,行动起来时才在现场散发,这与「不教而上阵」也差不了多少,能发挥的功效相当有限。
宣誓
参与者以口头宣誓或签署誓言,表明愿意遵守非暴力原则的决心,从而提高行动中团体的纪律。印度独立运动期间,领导者常常要求参与者宣誓,以维持非暴力的纪律。他们的誓词有两类,一类是对整个运动,宣誓者表明遵守非暴力的决心;另一类是对某个特定示威行动,宣誓者表明遵守主办团体所作的各种规定,并服从指挥者的命令。
不单印度如此,欧美各种反战、反核、女权、民权团体等等,也会要求参与者在加入行动之前签署誓言,以保证严格遵守非暴力纪律。前面提过的纽约市十二个和平组织联合印行的传单,里面有关誓言的部分很有参考价值︰「除非主办单位或其代表,通知我这次示威的计划已经改变,否则,每次示威我一定会照原计划行事。除非得到主办单位的明确许可,否则我绝不搞计划以外的行动。」但是,若觉得这次的示威指挥实在很差劲,或者打心底就不愿服从他的指挥,那该怎么办呢?让我们继续看下去︰「我们认为,一场有纪律的示威行动,参与者与主办者必须互相尊重,合作无间。如果我觉得现场的指挥所下的命令非常愚蠢,那么,我会在示威之后把这事拿出来,进行充分的检讨,而不是在示威当时提出质疑。如果我实在没法接受指挥者所下达的命令,那么我会平静地离开示威的队伍。」
纠察
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纠察队伍,是非暴力行动中维持纪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领导者的道德呼吁,或传单上的准则规定,或参与者的宣誓,这些虽有一定效果,但都不如随侍左右的纠察来得实在,这才是维持纪律最具体有效的工具。纠察队员不是随便抓来,扎个头巾或戴个臂章就可以上阵的。纠察必须经过比一般参与者更严格的训练,不但对非暴力原则能深入了解,更对这次行动的全盘计划作过各种不同状况的演习。训练纠察队是非暴力行动之前最重要的准备之一。
一个优秀的纠察应该是怎样的呢?他不光是猛吹哨子,挥舞双臂,叫大家「大家冷静!不要冲动﹗」而是还要以身作则,用坚定而冷静的态度,排除各种骚扰,并不时面带微笑,给参与者打气,使他们袪除恐惧。
一九六○年代,美国黑人在华盛顿举行一场民权示威。有一个「美国纳粹党」的党员走到一位学生纠察面前,恶形恶状大声咆哮,极尽侮辱之能事。是可忍,孰不可忍?学生纠察见状,本想给对方一拳,但念头一转,为了整个运动,一口气忍了下来。纳粹党员还是一直找碴,可这纠察出乎预料的,竟改用笑脸攻势,每当对方瞪过来,他就回报以微笑。结果,一来一往,对方也被搞得莫名其妙的笑起来。突然又想,不对,我怎么也跟着笑呢?一时也不知该怎么收场,只好悻悻然离开现场。这学生发现,他的同伴里这类情况也不少。
纠察常面临一个难题︰有人存心捣蛋,或情绪激动想找警察干架,这时该不该使用暴力制止他们?依照非暴力理论,任何暴力都该禁止。纵然对方的特务落入我们手中,也不可动以私刑。最好的办法是︰迅速隔离冲突现场,让挑衅者的活动空间缩小;然后,要求示威队伍按原订计划进行,不可中途改变;最后,可能的话,我们自己也拥有反搜证能力,对挑衅者加以搜证,待示威过后再作处理。
一般而言,非暴力行动的战斗性愈高,如硬闯禁区以求被捕入狱,那么纠察队伍的能力就要愈强大;非暴力行动的战斗性愈低,如只是在街头作「散步」式的游行,行动计划以「没有冲突、不要被捕」为原则,那么,对方可能对你不理不睬,或派些警察维持交通而已,这时纠察的角色就不太重要。
演习
对于规模较大的非暴力抗争行动,领导者不但应该在采取行动之前,有纸上的沙盘推演,最好让参与的干部与纠察人员,历练各种状况演习。军警有镇暴操,我们也应有「非暴力操」。如果根本没法做到成千上万的示威者事前有各种状况演习,至少我们可以在各地分成各小组,进行小型的非暴力操;可在空旷地、公园、或晒稻场,甚至家庭内的客厅内进行。规模可由小型的两三人,模拟被军警拖走,到大型的一两百人,扮演示威者与镇暴军警两军对峙的局面。
状况演习的模拟项目有如︰1.人数多寡︰战术与方法随对峙双方人数多寡的而变化;2.阵式变化︰当对方正面攻击、侧击、夹击,或两军长时间对峙,我方应该采用的阵式如何;3.震撼教育︰模拟逼真的声响或殴打、逮捕等效果;4.蓄意挑衅︰扮演挑衅者,故意喊冲喊打,或丢石头、汽水瓶或模拟汽油弹,或扬言纵火焚车、烧建筑物等等。这一点在下一节还会详细讨论;5.领袖被捕︰当这种情况发生,考验现场的示威组织如何快速产生新的领导者,或原来预定的领导者怎样执行接下来的任务。6.协调指挥︰当有人故意造谣,或从中策反,或示威由白天战斗到黑夜,原有的协调指挥系统应如何维持其既有的功能。7.缓和情绪︰当对方极力挑衅,激起我方情绪,这时,我方如何以静坐、带动唱歌、呼口号、祈祷等各种方式,缓和示威者的情绪。
军事训练使平常的人穿上军服,拿起枪,而勇敢的冲锋陷阵,靠的不是什么秘诀,就是训练与演习,使军人了解他所面临的各种状况,他应该采取什么步骤。同样的,非暴力操可以增加参与示威的干部了解各种状况,知道各种应变措施,那么,他就较能维持非暴力纪律,而执行既定的计划。
对付挑衅
我们前面说过,非暴力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争取广大第三方的同情与支持。为了取得正当的镇压借口,更为了使大众对行动者产生反感,统治者常常用种种伎俩进行挑衅,以诱使我们耐不住气,而搞打砸枪烧或别的暴力行为。甘地很明白︰「如果你诉诸暴力的话,就等于上了英国政府的圈套了。」沙皇时代,俄国人也设下这样的圈套来瓦解芬兰独立运动。当时俄国驻芬兰总督安排一些特务专事挑衅,故意暴力攻击俄国人,或唆使芬兰人使用暴力对付俄国人。这样的作法,就是要得到很好的借口,以进行残暴的镇压。这种情况在一九八九年的北京也出现过。
特务的挑衅大概有这几种︰(1)散播恶性谣言,挑动仇恨情绪;(2)挑战示威队伍指挥的权威;(3)无理取闹借故争辩,影响指挥系统;(4)渗透决策圈层,从内部诱导诉诸暴力的决策;(5)在队伍外围惹事生端,嫁祸于人。面对这些特务的挑衅,只要行动中的参与者,对非暴力的原则与该项行动计划了解得越清楚,愈不容易受到特务挑衅。当大家坚守非暴力,而某人却喊打喊冲,这时,他的身分极易暴露出来,也就不易得逞。
在非暴力行动中,要是有人制造暴力,或唆使他人使用暴力,那他就是行动的「破坏者」,因为他违背了大家共同信守的非暴力原则。比方双方对峙时,有人突然从我方队伍中向镇暴警察投掷汽油弹,那么,他绝不能被当作英雄,更不是勇者,而是「破坏者」,因为他的作法正好提供了对方施加残暴镇压的借口;而且,他的暴力模糊了我们原来的高贵诉求,使广大的第三方不易站在我们这边。因此,当我们不再把用暴力的人视为英雄,不鼓励反而批评,那么,特务就难以发挥破坏功能,也容易曝光,而降低了对方激起我们诉诸暴力的机会。
停止或取消行动
汽车不仅要有油门,也需要煞车。非暴力也一样,对于规模较大的抗争行动,面临暴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而我方的纪律训练又不够充分时,领导者应该当机立断停止或取消行动。一九二一年底至二二年初,印度各地发生暴动。甘地衡量当时情况,便下令暂停独立运动的示威行动。同样情形也出现于一九三九年夏天。当时,甘地身边的人建议他发动一场大规模的非暴力战斗行动,但他拒绝了。甘地解释说︰「当前情势,暴力气氛弥漫,除非情势大变,否则,现在发动非暴力的群众运动,将不可收拾,必然以暴动收场。绝大部分的暴力可能是组织无法控制的,有的甚至以有组织的暴力冲突出现。这样一来,将使国大党信誉扫地,也会严重的损害国大党领导的独立运动,更会给成千上万的家庭带来毁灭。」
假若多数参与者对非暴力还不了解,也没有充分的训练,又缺少有效的纠察能力,同时又面临四处暴动频传,这时,身为一个非暴力行动的领导者,除了立即踩煞车,取消原定计划外,别无它法。这时,他可能面临内部激进派的挑战,指责他为「胆小怕死」,但是,非暴力行动的领导者应该沈得住气,宁可遭内部同志的指责,也不应该冒然地让民众「不教而上阵」。这时,取消行动便成了维持非暴力纪律的最后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领导者也不能动不动就喊停。喊久了,群众对领导者将会越来越没有信心,而丧失信心的群众,以后便难以发动战斗性抗争了。因此,发动之前,审时度势,审慎评估;决定之后,积极准备,排除万难,才能避免经常踩煞车的困境。
行动篇
在上一篇「选择行动方式」那一小节中,我们提到了选择非暴力行动方法时需要考虑的12个因素。这里开列一张完整的一百九十八种方法的清单,是金夏普博士(Dr. Gene Sharp)在一九七三年总结的。在这张清单之中,我们也加入一些近期新出现的非暴力行动方法,如用互联网散播政府控制的资讯、获取海外资讯、发动签名运动,以及用手机发短讯,发送光盘,电视插播等等。另外,我们还加入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比如退党退团、用五行相克原理选取象征性色,如水克火对应黑克红而取黑色等等。
非暴力行动的方法,形形色色,不一而足。逐条罗列并加以分类,有助于我们对非暴力技术本质的了解。有了这一张清单,行动者在选择方法时,可以少费很多心神。同时,对方若能稍微明了非暴力行动者的方法,或许可以减少他的神经质和激烈反应。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本手册所列举的方法也绝不是概括一切的,更不是无往不利。我们应该「有样看样,无样自创。」
金夏普是英国牛津大学出身的学者,研究非暴力行动多年,曾是位于哈佛大学哈佛广场的爱因斯坦研究所(The 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的创始人和所长,现为该所资深研究员。他经常发行刊物,举办研讨会,发表演讲,并提供咨询服务,致力支持非暴力制裁方法在政治暴力中的战略性运用方面的工作。近年来他特别致力于指导塞尔维亚、立陶宛、拉托维亚、乌克兰、古巴、缅甸等国的非暴力运动。在他的名著《非暴力行动政治学》(Gene Sharp: The 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 3 Vols., Boston: Porter Sargent, 1973)第二卷中,详细总结了以非暴力形式进行抗争的人士手中掌握的「非暴力武器」,共一百九十八种,可归纳为三大类:抗议与说服、不合作(社会、经济和政治性的)和干预,其中经济性的非暴力不合作中又分经济抵制和罢工两类。下面是总体的分类结构及各类的数目:
  一、非暴力抗议与说服      54种
  二、非暴力不合作       103种
      社会性的不合作  16
      经济性的不合作  49
       经济抵制  26
       罢工    23
      政治性的不合作  38
  三、非暴力干预         41种
金夏普特别指出,不要把这些分类当作是死板而一成不变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某种方法可能不像他的归类而显得是属于另一类。有时,一种方法在行动过程中会转变成另一种方法,方法与方法之间有时并没有明显的界线,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混在一起而难以分辨。
一、非暴力抗议与说服的方法
正式声明
1、公开演讲
2、抗议信或支持信
3、组织和机构的宣言(如法国神父们反对押送犹太人去集中营)
4、公开签名的声明(如网上签名运动)
5、控诉和意向宣言
6、团体或大众请愿(如八九年四月北京学生递交「请愿七条」)
争取大众的载体
7、口号、漫画和象征符号
8、旗帜、标语、横幅、对联
9、传单、小册子和书
10、报纸和杂志
11、音像磁带、电台电视(现在还有光盘、因特网和手机短讯)
12、天书和地文(如以飞机喷烟在空中写字、山坡或空地上书写标语;空中撒传单见169条)
团体代表
13、推派代表
14、挖苦性奖品(如评选「希特勒奖」给独裁者)
15、团体游说
16、指派纠察队(如罢课罢工时纠察队代表团体去阻止上课上工)
17、挖苦性的选举(如另设投票所大家投票凸显官方选举的荒谬)
象征性公开行动
18、展现旗帜和象征性色彩(如对占领军展示国旗,黑色国旗)
19、佩戴或穿着象征标识(如穿白衣戴白花纪念官方害死的人)
20、祈祷和礼拜
21、递送象征性的物品
22、裸体抗议(类似的有八九年的「光头运动」)
23、损毁自己的财物(如美国革命前的茶)
24、象征性的灯光(如火炬、灯笼或蜡烛)
25、展现人物肖像
26、涂抹油漆(如八九年天安门城楼肖像被涂上各色油漆)
27、新的标志和名称(如用来误导占领军)
28、象征性的声音(如钟声、响笛、齐按喇叭、敲打铁盆、尖叫)
29、象征性的收回所有权(如在占用的土地上撒种、栽植树苗、耕作或营造建筑物)
30、粗鲁的姿态(如脱下裤子屁股朝向对方)
对个人施压
31、如影随形地「跟踪」官员(对不义的官员造成心理压力)
32、奚落官员
33、与抗议对象友善交往(如对官员称兄道弟、与士兵交友劝使他们松懈抗命和透露政府的计划)
34、守夜(如烛光守夜、纠察队守夜)
话剧和音乐
35、幽默小品和讽刺剧(幽默的滑稽短剧或胡闹一通)
36、演出和演奏(音乐和戏剧表演)
37、唱歌(如唱国歌、宗教歌曲或赞美诗,唱反调、唱抗议或讽刺的歌曲)
各种游行
38、行军(如甘地发起的「食盐行军」走了二十四天)
39、游行
40、宗教游行(行列中有宗教性的图片或符号,唱宗教歌曲,并有显著的神职人员参与)
41、朝圣(如甘地促印度教与回教和睦)
42、车队(如摩托车队、自行车游行,通常车队慢速行驶,车上挂招牌或旗帜,车辆也可以和步行的人混合编队行进)
尊崇死者
43、政治悼念(如穿白衣哀悼,或佩黑色领带、臂圈、面纱、缎带,或在上装上钉上一小方黑或白手帕)
44、挖苦性葬礼(如反核出殡;持火把、黑旗游行到大使馆)
45、示威性葬礼(徒步行进的追思仪式及葬礼,如六九年布拉格50万人悼念Palach的出殡行列和八九年10万大学生游行至天安门悼念胡耀邦)
46、安葬地祭典(如扫墓、到纪念碑献花、网上灵堂献花献诗)
公共集会
47、抗议或支持的集会(若集会非法则和平违法,如八九年10万大学生占据天安门广场)
48、抗议聚会(如南非黑人推动「藐法运动」抗议种族隔离政策)
49、伪装下的抗议集会(如运动会、文艺娱乐、宗教或社交聚会)
50、宣讲会(轮番演说、讲解,引导听众讨论)
撤回和脱离关系
51、退场(个人或集体离场退席以示反对和抗议)
52、沉默(如列队通过,一言不发;一小时「静默时间」;在中央广场表达「沉默的支持」,可单人或双人绕行)
53、拒弃荣誉(如拒绝奖项、抛弃奖章或焚毁奖状)
54、背身相对(转身背向抗争对象或其代表,加强沉默的力度)

二、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
2A、社会不合作
55、社会抵制(如编制破坏罢工者名单、士兵进店铺时马上离开)
56、有选择的社会抵制(拒绝出售商品、拒绝接纳参与破坏或镇压运动的人)
57、拒绝和好战男人做爱(源于希腊戏剧「赖丝脱娜塔」)
58、开除教籍逐出教会
59、停圣事(教会对某个教区的宗教处份)
对社会活动、风俗和公共机关的不合作
60、中止社交和体育活动
61、抵制社交活动(集体拒绝参加宴会、音乐会、招待会、剧场和电影院)
62、罢课(停课、只上某些课、课堂上拒绝听课+罢考、罢教)
63、违抗社会习俗成规(言行、举止和服饰上违抗工厂、教会、社交组织、公司与非政府机构的规定和习俗)
64、退出社会机构(退党、退团、退队、退出教会等)
退出社会系统
65、留在家里(如哀悼烈士,通常一两天)
66、个人全盘不合作(囚犯除了呼吸外,拒绝做任何事)
67、劳工出走(抗议或逃避险恶生存环境,集体离开农场或厂矿)
68、进入避难所(如大使馆、寺庙、教堂)
69、集体失踪(如村民埋藏粮食带着牲口器具避入山中)
70、抗议式的外移(用脚投票,如东德人跑到匈牙利、捷克等国的西德大使馆以迁徙到西德)
2B1、经济不合作:经济抵制
消费者的行动
71、消费者抵制(拒绝购买某些货品或服务)
72、不使用被抵制的商品(加强对被抵制的厂商的社会压力)
73、节俭策略(如为抵抗印花法案,1764年美国居民简化丧礼、之后更停止赛马等昂贵娱乐,以打击英国殖民政府的税收)
74、抗租(拒缴不公正的租金,个人或集体皆可)
75、拒绝承租(如拒绝承租原来因抗租而被收回的土地)
76、全国性的消费者抵制(如抵制日货)
77、国际性的消费者抵制(如抵制中国监狱强迫犯人生产的产品)
劳工和厂家的行动
78、劳工抵制(如拒绝装置由雇用童工的木材厂生产的装饰木料)
79、厂家抵制(拒绝出售或发送其产品)
中介人的行动
80、供应商和经手人抵制(如拒绝运送纸张到报社印刷厂,印刷工人拒绝把纸张装上机器,拒绝和他们有生意来往)
业主和经理的行动
81、商人抵制(拒绝买卖某些物品)
82、拒绝出租或出售财产
83、闭厂(雇主锁门停产关闭部份工厂)
84、拒绝行业协助(业主可拒绝对同行提供经济或技术协助)
85、商人罢市(同时停止营业,使某一城市或地区经济瘫痪)
金融资源拥有者的行动
86、挤兑银行存款(同时提款足以对政府或银行业造成巨大压力)
87、拒绝交费(拒缴学杂费、会费、使用费或分摊金等)
88、拒绝还债或付利息(如不承认政府借的外债,以后拒绝偿还)
89、断绝专款或贷款(切断对方的资金来源、撤销投资等)
90、罢税(拒绝缴纳税费)
91、拒用政府货币(呼吁人民拒绝使用钞票,改用金银交易,以促使政府财政瘫痪)
政府的行动
92、国内禁运(政府发起的国内禁市)
93、贸易商黑名单(如将买卖别国囚徒产品的贸易商列入黑名单)
94、国际禁售
95、国际禁购
96、国际贸易禁运
2B2、经济不合作:罢工
象征性罢工
97、抗议性罢工(也叫标志性罢工或示威性罢工,五分钟、一小时、一天或一周皆可)
98、闪电罢工(事先没有安排的短暂罢工,多为「出气」性质)
农业罢工
99、农民罢工
100、农场工人罢工
特殊群体罢工
101、拒绝强制劳动
102、囚徒罢工
103、工匠罢工(如所有木匠或裁缝同时罢工)
104、专业人士罢工(如公务员、教师、银行经理、律师等)
普通的工业罢工
105、公司罢工(单一厂行的罢工)
106、产业罢工(某一地域内某项产业的罢工)
107、同情性罢工(支持性的、不是为自己切身利益的罢工)
有节制的罢工
108、精准罢工(部分工种罢工导致全厂或全地区停顿,「没参加罢工」的工人则还能领失业金,逐渐增加罢工种类以施压)
109、碰撞罢工(各厂工人轮流罢工,一次只罢工一个厂,使该厂同时受到工会和同行工厂的压力)
110、消极怠工(「磨洋工」)
111、照章行事(一丝不苟的遵照明文规定工作,表面上工作尽善尽美,其实等于是怠工)
112、请病假(当法规或合同禁止罢工时可用)
113、辞职罢工(当法规或合同禁止罢工时)
114、局部罢工(拒绝部份职务或拒绝加班或某些日子上班)
115、选择性罢工(拒绝从事某类工作,通常是基于政治理由)
跨行业罢工
116、综合性罢工(罢工总人数不超过该地区半数)
117、总罢工(某一地区普遍停工)
罢工与经济关闭相结合
118、歇市(联合休业停工,象征性的抗议,通常不超过一天)
119、经济停顿(罢工+经济抵制:工人罢工,经理人员、工商业主同时停止经济活动,造成经济瘫痪)

2C、政治不合作
拒斥权威
120、保留或撤回效忠(拒绝承认某级政权的合法性)
121、拒绝公开支持(如著名作家一齐沉默不发表作品)
122、号召抵抗的文字和演讲
公民不与政府合作
123、抵制立法机构(如少数民族代表拒绝参加人大)
124、抵制选举(如呼吁选民罢选)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和职位(如教授集体辞职抗议校长被政府解除职务)
126、抵制政府部门及机构(如倡导律师、检察官及诉讼人抵制法庭,鼓励经由民间仲裁人解决民事纠纷)
127、退学(退出公立学校,促进民间学校)
128、抵制政府支持的机构(如官方学联、作协、记协)
129、拒绝协助执法人员(如拒绝提供受通缉人士的消息给警方)
130、去除职别标志(如涂掉街道名牌及主要机关的标牌)
131、拒绝接纳到任官员
132、拒绝解散既存机构
公民抗命
133、推拖(尽量拖延时间,最后才勉强应付从命,如缴税)
134、当面服从背地抗命(如顶头上司不在就不工作、士兵一走就不守法)
135、普遍违规(大家不张声色地忽视法令,如偷听「敌台」)
136、阳奉阴违(加上伪装以利抗争,如改换被查封的报刊和网站名称而内容依旧)
137、拒绝散会(拒绝官方停止聚会的命令)
138、就地坐下(如与警察对峙时)
139、拒绝应征和遣送(拒绝登记兵役劳役、拒绝报到以躲避遣送集中营;拒绝搬迁,如汉源库区的民众)
140、逃亡和用假身份(大规模镇压、逮捕、监禁或残杀时)
141、公民抗恶法(如食盐法、限制自由的游行示威法)
公务人员的行动
142、选择性地拒绝执行或协助公务(个人或集体公然拒绝执行上级指派的公务)
143、阻塞命令及信息管道(不动声色地阻止命令的下达或搁置下级呈送的报告)
144、推拖阻碍(表面服从但实际上却拖延或妨碍政令的推行,如纳粹德国的科学家拖延原子弹研制)
145、全面行政不合作
146、司法人员不合作
147、执法人员故意执行不力和选择性的不合作
148、哗变(非暴力抗争运动发展到末期军队抗命)
国内政府的行动
149、半合法的规避和拖延(假借其它法律条文或使用不同的准则执法,以逃避或延误他们的法定责任)
150、下级政府单位不合作(顺应民意,不与中央政府合作)
国际性的政府行动
151、外交和其他代表的变动(如召回或撤换驻外代表,或关闭某些机构)
152、延缓或取消外交事项
153、不予外交承认
154、断绝外交关系
155、退出国际组织
156、拒绝成为国际机构的成员
157、开除国际组织会籍
三、非暴力干预的方法
心理干预
158、裸露于自然(让自己身体忍受日晒、天寒、风吹雨打)
159、绝食(绝食期限可预先订立,或不订期限)
a)道德压力绝食
b)抗议性绝食
c)甘地不合作主义绝食
160、反审判(在庭上宣扬其理念,反控统治集团)
161、非暴力骚扰(如影随形的跟踪、辱骂、登报或贴海报指控)
物质干预
162、静坐(进入建筑或业务场所占据所有座位或门前席地而坐)
163、静站(如坚持站在办公室外)
164、强行搭车(自由搭车,打破黑白分座)
165、强行涉水(沙滩或游泳池,打破黑人禁用的规定)
166、肆意溜达(进进出出或四处游荡以达到骚扰的目的,也减少被捕的可能性)
167、强行祈祷(黑人强行进入宗教场所以求平等参与宗教仪式)
168、非暴力进袭(如印度群众列队前往盐库要求英军撤守)
169、非暴力空袭(模型飞机、汽球等空投传单、食品或礼物)
170、非暴力入侵(群众大规模公然进入禁区)
171、非暴力挺身介入(挺身站在对方人员或车辆行进的道路中央,如八九年王维林挡坦克)
172、非暴力阻挡(如群众围住前来镇压的军车)
173、非暴力占领(拒绝离开、继续办公或开会)
社会干预
174、建立新的社交模式(故意和黑人来往、通婚)
175、使设施超载(导致整个机构无法运作或瘫痪:使住院人数增加、「联合到校上课」)
176、浪费对方办公人员的时间(3分钟的事,故意耗费30分钟)
177、强行发言干扰(聚会中发表言论不管内容是否合时切地)
178、游击剧场(突然闯入,做一段带有政治意味的表演)
179、建立取代性或对立的社会机构(独立工会取代官方工会,八九年北京:学生会自治会取代官方学生会)
180、建立取代性的传播系统(违法出版机构、电台电视,如苏联五六十年代的Samizdat[自发性地下出版物],七八十年代也在东欧流行,中国八○年前后的「民刊」也属此类;台湾八十年代的民主电视台;中国最近出现的乡村短程电视台)
经济干预
181、倒罢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卖力增产,以加强劳资谈判时的筹码,或凸显失业问题的严重,或表达与厂方团结一致对外:如失业工人自建公路、1968年捷克「杜皆克的星期天」)
182、留守罢工(罢工者停止工作后,继续留在工作场所)
183、非暴力占用土地(如农民占用地主土地)
184、反抗封锁禁运(如1947年柏林空运)
185、政治性的冒牌(如印制散播对方的钞票或有价证券)
186、垄断性收购(买尽世界市场上战略性物资使敌方失掉供应)
187、没收财产(如冻结敌国在己国银行的户头,停止付给货款、利息、股息,废止敌国人民专利和权益)
188、倾销(低价销售对方赖以赚取外汇的物品,有时足以严重打击敌国经济)
189、选择性的专顾(如使用国货、购买工会工人制造的产品)
190、设立替代性的市场(黑市)
191、建立替代性的交通系统(如黑人出租车司机提供低价服务帮助抵制当局的公共汽车系统)
192、成立替代性的经济机构(如美国农协提供产销服务给棉农使其免于白人棉商的剥削)
政治干预
193、使行政系统超载(大量对政府机构反复询问、建议、抗议,或于文书往来之间附加大量相干或不相干的数据)
194、暴露特务身份(公布秘密警察或奸细的姓名、照片、生平等资料,足以增加他们活动的困难)
195、设法入狱(故意违法以达到入狱的目的,表示不怕被捕,要求释放狱中囚犯,增加法庭处理案件,或引起公众注意)
196、和平违抗「中性」法令(非暴力抗争后期,在不害人的原则下违抗或罔顾所有的法令使执政者无法推行政务早日瓦解)
197、继续执行法定公务(一个政府被敌国占领或遭遇政变时)
198、双重主权和平行政府(成立新政府、流亡政府)
附录
业主维权指南
沟通的群体
一、 业主,他们都是你的邻居,支持你的人肯定有,反对你的人有时比支持你的人还多;当别人说你不好时要学会控制情绪,如果你决定了做下去就不要在意。
二、 开发商,他们是一个专业化的组织,不仅能够建造房屋,而且能够平息矛盾,他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有钱有势,虽然有时缺少道德与正义,但是在一个讲究力量的社会里,你的专业知识显然不够,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发挥你们的组织优势。
三、 房管局:你要知道政府的身份是很独特的,与房管局打交道时你不知道它是谁,不知道谁是真正负责的人,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但是你还要与他们接触,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他们,争取他们的支持;不要担心他们会伤害你,你是纳税人,你是选民,虽然你和邻居们的钱不够多,但是你们的选票要比对手多;不仅要学会使用手中的钞票,更要学会使用手中的选票。
四、 人大代表,案件要想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给邻居每个人分配一项任务,就是找人大代表,并且让他们在你写的文件上签字,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有关机构必须以某种姿态来回复,这种回复有时可以做为法庭上的有利证据。
五、 律师,在与你们的接触过程中,律师有时会陷于矛盾之中,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风采,他如果将案件的全部解决方法都说出来,可能你们就不请他了,如果不说呢你们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具体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几个原理
一、 散沙原理: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是人多力量大,但实际上我认为在业主维权中,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人越多力量越弱。为什么呢?有两个原因,一是不参与任何行动的人照样可以从中受益,所谓搭便车极方便;二是参与行动的人特别是发起人,其参与成本高风险大,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认为自己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因此此事你开始就准备好,你说上周六有三百多户业主签字,但这只能表示一种愿意,如果你让每户集资五百元,我想可能有一大半的业主会走了。
二、 利益原理: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利益问题,让大家算一算维权活动的投入产出比,如果胜利了能够得到多少回报,看他们为了这些回报愿意支付多少费用,能折现的就折现,以算帐的形式来提醒你的邻居,这要比宣传权利、法律等抽象的概念有效的多。
三、 公司原理:我后面告诉你的组织原则与公司类似,实际上是需要按照公司的结构模式来组织你们的业主小组,你的对手是一家企业,它有健全的分配模式与管理体系,你如果想与其持续的进行对抗,当然也要建立自己的公司,只不过这个公司不叫公司,而叫小组罢了,不要以为这个要求太荷刻,这是你们维权的最低要求,最好的反坦克武器是坦克,与你的对手最可以持续下去就是公司化运行的维权组织。
四、 拖延原理:很多业委会总是有头无尾,开始轰轰烈烈,不几天就销声匿迹;开发商也深刻体会了这些特点,所以凡是业主的集体行动,他们都以拖为主打方法;拖有几个好处:一、可以表示出自己的姿态,不是不解决,而是问题太多,可以给大家一个希望与幻想;二、可以尽可能把诉讼时效拖过,只要超过两年,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办法了,法院会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三、可以增加业主的组织成本,让大家把精力耗费在无穷的组织事务中:开会、选举、投票、不信任、贪污;四、可以进行分化打击,积极的先给块糖然后再打一棒。此时你要学会利用对手的拖延,把对自己的不利因素转换为有利因素。
面对开发商的威逼利诱,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是无法坚持下去的,特别是那些发起人或者说是维权领袖,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承担了巨大的付出与风险,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发起人还没有相应的才能。你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与知识呢,大概如下:
需要的付出有哪些
一、 时间:如果你要从事业主维权工作,那么将占用自己大量的时间,而且这个过程相当漫长;有的小区开始有十多人参与,但是后来人越来越少,最后可能只有你一个人了,不知你能否坚持下来。
二、 金钱:你为面积的测量需要去找政府、找开发商、找测量公司,还要发动业主,为了让大家知道你们做的事情,需要印小传单、支付手机费、支付电话费、支付交通费和上网费,这些都需要钱,一个月可少则三五百元,多则一两千元,可能以后会通过集资来报销,但是开始却没有人给你垫付,所以你要想办法;现在维权也不是普通收入者可以做的了,因为他的成本太高。
三、 精力:你要为这些事情要操心费力,你要想、要设计、要规划、要四处奔波,还要找人协商、联络、开会,你要让大家学会理智的投票、选举与表决,这些事情可能让你一夜不眠,如果你想减肥,这是最好的方法。
三十六个步骤
一、发起人会议:可由三名或者数名业主召开发起人会议;
二、征求意见:召开部分业主参加的发起人扩大会议,就维权事宜征求意见;
三、一次集资:部分业主集资,在6000元左右,以便于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
四、律师咨询:发起人与律师召开顾问会议,就维权的基本方法与过程进行沟通;
五、一次扩编:将初始人数扩充到30人左右,以保证首次会议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六、法律培训:律师向部分业主进行法律培训,重点介绍合同法、违约责任和集体行动;
七、二次集资:法律培训之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维权的业主可以组织起来,立即在现场进行第二次集资;
八、维权协议:发起人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维权协议草案,以备讨论;
九、二次扩编:为使参加者的数量尽可能达到经济水平,进行第二次扩编;
十、维权会议: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召开维权会议;
十一、签署协议:部分业主召开维权会议,签署维权协议承诺书;
十二、三次集资:签署协议的业主第三次集资,准备下次选举会议;
十三、三次扩编:可以让更多的人业主加入进来,进行签字,或者召开第二次签署协议
十四、选举准备: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选举会议;
十五、选举会议:业主根据律师建议,准备并召开第一次选举会议;
十六、授权委托: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后,签署民事授权委托书,并发放选举证明;
十七、律师协议:业主代表与律师签署顾问协议;
十八、小组分式:业主代表小组进行分工,大概分为法律、新闻、证据、设备、娱乐、财务、审计、募捐、选举、人大、会员、安全、业主委员会、销售、租赁等若干小组成立;
十九、分组会议:各分组会议如期召开,确定代表小组总体工作目标及计划,各分组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确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制度、商业营销制度、房屋租赁制度;
二十、收集证据:根据律师建议,整理证据目录;根据证据目录,分别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一、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第一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二、补充收集:根据第一次证据会议的结果,证据小组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三、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召开第二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四、商业营销:尽可能开发在组织过程的商业资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商业资源,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十五、新闻发布会:准备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人大会议:寻找人大代表,准备并举办第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会;
二十七、人大选举:如所寻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业主的诉求,则开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二十八、政府谈判: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
二十九、开发商谈判:与开发商进行首次谈判;
三十、诉讼分析:准备并召开第一次诉讼策略分析会议,大家签署诉讼方案协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三十一、财务报告:就前期的准备过程的财务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
三十二、第四集资:诉讼业主选择策略并重新集资,有问题的业主应当在此时选举退出或者加入;
三十三、诉讼说明会:根据上次诉讼会议的决定,诉讼费用、起诉书、证据目录、诉讼方案、质证意见等主要法律文书准备好后,召开最后一次诉讼说明会,原告签署起诉书,支付诉讼费用;
三十四、启动诉讼: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断启动其他程序,包括商业营销、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娱乐与健康活动,保持业主的轻松心理;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府、开发商继续进行各种有效的协作与谈判,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三十五、诉讼控制: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各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精确控制,以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内部争议,强化心理承受能力,解决各种内部分化活动;
三十六、判决总结:第一次判决后,对诉讼内容进行总结,确定是否上诉,或者重新选择律师。重新集结力量,包括集资或重新选举,以提起进行上诉程序。(摘自秦兵律师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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